在日常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农民之前为了响应地方上的号召和倡议,直接在耕地上建立起养殖场(配套一些农具房和看护房)。
然而,突然有一天,当地相关部门会上门,将这类建在耕地上的配套看护房或农具存放房视为违法建筑,并要求所有者自行拆除。这样到底合法吗?一般耕地上完全不能进行建设吗?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禁止擅自改变其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即便是因修建交通设施或水利工程需要占用土地的,也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建建筑可能面临被拆除、恢复原状的风险,且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还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退还土地,对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将限期拆除新建建筑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划的,将没收新建建筑和设施,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京坤律师在此提醒,设施农业作为农产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用地政策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有所不同。
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有关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以及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占补平衡。对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甚至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划。
因此,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在使用一般耕地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最后,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由,将设施农业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