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相关部门有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必须向失地农民提供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此外,依据这两部法律,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者有权获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村住宅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等多项费用。
在实践中,许多被征收者往往认为土地一旦被征收,他们自然就有权获得包括土地补偿费在内的所有补偿。然而,关于村民是否真正能获得土地补偿费,以及这笔费用在征地拆迁中应归谁所有,这些问题仍需明确。
在探讨土地补偿费归属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否则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可依法分配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者需承担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民承包的耕地以及村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均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农村居民仅享有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然而,农民在耕地上种植的果树、农作物以及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归被征收者,因此相应的补偿费自然归被征收者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
至于土地补偿费,由于农民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相关部门通常会将其发放给村委会。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村委会所有。根据相关政策和地方法律法规,村委会不能扣留全部土地补偿费,而只能扣留其中的约百分之二十用于村里的公共事务。
换句话说,土地补偿费中的大部分仍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如果村委会以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为由,拒绝制定分配方案并将这部分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那么其行为将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