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套路租”案重审后再上诉被告人称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珊珊有度 2024-04-03 04:43:29

山东省首例“套路租”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长清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重审,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后 认定被告人张魁文与另外多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犯敲诈勒索罪,维持原一审判决刑期,判处张魁文有期徒刑十二年。

多名被告人的家属认为此前判罚量刑过重,他们打算于3月29日向最高检提交申诉材料。

收抵押车借款,24人获刑

2023年6月中旬,法制日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齐鲁网等多家平台公开报道了山东省首例“套路租”案件。6月13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审公开宣判,24人获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从事收抵押车,其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鹏及高某民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将租赁他人的高档汽车抵押给自己谋利,自行和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接受车辆,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抵押合同,支付约合同一半数额的现金给押车人。之后扣留车辆,采取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放在地下车库等方式将车辆藏匿。车主前来赎车时,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数额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以扣留车辆不放行,或不赎车就处理掉车辆或拆卸汽车零件相威胁,迫使车主交付赎金后,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纠集在一起,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押车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主动寻找车辆、安排租车、抵押车辆,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请托,将他人的汽车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由押车人与收车人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从张某文、寇某伟处获取介绍费,非法获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杨某、张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鹏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收车后,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赎车费,将租赁的他人车辆,经被告人孙某锐等人介绍,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非法获利,并从中分赃。

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等人,为谋求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朱某坡、张某行、游某、杨某、葛某超、李某鹏、李某旋、訾某峰、柴某旭、李某晨、郇某、朱某、张某、栾某东、姜某廷、李某河合伙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被告人张某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某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行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李某国、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对被告人杨某、高某、李某鹏、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柴某旭、朱某、栾某东3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辩方称“主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起被法院和媒体平台公开报道的“套路租”案在一审结束后又生波澜。2023年11月1日,济南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以“原审判决对部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当庭出示并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魁文的家属告诉“法度Law”,一审判决后,张魁文的家属委托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张雪峰律师为二审辩护,张雪峰律师团队经认真查阅案卷,向承办法官提出一审部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当庭出示并质证,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权的辩护观点,二审法院遂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据被告人的家属称,发回重审一审期间,多名被告人在庭上称,其与所谓团伙中的很多人并不认识,相识者只是租车的上下游链条关系,并未经常纠集在一起。辩护人在开庭期间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张魁文既没有针对车主勒索的目的,也没有向车主勒索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恶害相威胁,张魁文如果明知道是抵押人诈骗所得的车辆,进而押车放款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本案是典型的“骗租车辆后质押接管”的行为,俗称“两头骗”。张魁文收抵押车并且实际给付了借款,其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两头骗”型租车案的被害人。即使张魁文作为收抵押车人对租车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所认识,仍然予以收车放款,收车放款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恶势力团伙”互相之间不认识不熟悉,只是案件中上下游关系

张魁文在重审时辩称,其没有向车主索要过赎车费,其收的车都是押车人开走的。同其他被告人没有关联,他们租车后不一定抵押给自己。辩方称,长清区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套路租”案件中,长清区公安分局没有对包括张魁文在内的23名被告人中的任何被告人进行立案,没有一份立案决定书,全案事实发生在长清区以外的寿光、东营等地,长清区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张魁文从未与其他被告人就诈骗被害人的车辆、抵押诈骗车辆有过任何形式的犯罪共谋。仅仅是押车放款。据了解,该案重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已经上诉等待二审开庭。

张魁文的家属告诉“法度Law”,根据庭审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辩护,几名被告人家属认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和敲诈勒索,打算3月29日到最高检提交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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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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