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法官评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冤

珊珊有度 2024-04-25 06:03:49

本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黄应生

高丙芳律师帮助民工讨薪,却涉嫌虚假诉讼案,我也一直关注,朋友叫我评论,一直没有合适的时机。今天,张新年律师透露,“经最高院责成,前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牺牲周末休息时间,由院长霍敏带队,多名高院工作人员一大早亲赴岱岳区法院,就高丙芳律师案件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此案经律师据理力争,并经由媒体发酵,终于惊动了最高法院。看来,此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了。此时发表个人意见,不会干扰司法机关办案了。

(张新年律师的微博内容)

高丙芳系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其涉嫌虚假诉讼案源于一起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此后,赵某将涉案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佣了农民工进行建设。2018年7月,涉案工程竣工。因赵某无力支付工程款并卷入其他案件被捕,米某、陈某多次组织农民工到泰山建设公司清欠办反映情况。2019年4月,经清欠办人员介绍,律师高丙芳介入此案。

一、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陈某经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2023年11月12日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且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

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于今年4月18日上午在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高丙芳否认了虚假诉讼的指控,其代理律师也为她进行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高丙芳是否是在事先得知包工头已经垫付清农民工劳务费的前提下进行诉讼;另一方面是整起案件的性质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

在此次庭审中,辩护律师张新年质疑法院未提前三天通知开庭,审判长遂安排法警将张新年律师带离了法庭。另一辩护律师刘录随即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了申请。该案审判长的做法立即引起了广泛讨论,导致高丙芳律师案引起更大的网络围观。

二、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捏造事实,必须是“无中生有型”的行为,指行为人捏造了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或事实。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高丙芳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高丙芳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必须基于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我未看到卷宗材料,无法进行准确分析,但可以提供两个视角,供办案机关参考。

(一)要从包工头角度看农民工的劳务费是否法律上得到了清偿

这里转发一位最了解工程分包转包内幕的包工头的发声,他愤怒地说“支持虚假诉讼的人赶紧给我闭嘴”!其透露的主要内幕和实情是:

包工头和分包商签署的合同只能是劳务合同,没资格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拖欠的是劳务费,不叫工程款!包工头跟分包商结算的时候必须提供工资清单和雇佣合同,且分包商只能把劳务费分别打入农民工的银行卡上!分包商一旦拖欠劳务费,包工头只能以工资的形式打官司讨要劳务费!包工头在分包商没有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能自己垫付农民工工资,实属良心行为。没有能力垫付的就只能带着农民工一起讨要劳务费了!

因此,从包工头角度,分包商没有支付劳务费,农民工的劳务费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清偿。只是包工头出于良心,不想辜负农民工兄弟姐妹,或者出于害怕,怕带着一群农民工继续讨要劳务费可能涉嫌恶意讨薪、寻衅滋事,所以才自掏腰包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劳务费。其垫付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合理又合法。虽然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有点不妥,但欠薪事实客观存在,何来虚假诉讼?!

如果包工头不构成虚假诉讼,帮助包工头代理诉讼的高丙芳律师当然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要从朴素正义观出发,不能让欠薪者逍遥法外,而让讨薪者及帮助讨薪者蒙冤受屈

包工头不解地问,如果因此判决高律师虚假诉讼罪,分包商就不用支付劳务费,可以名正言顺地侵吞劳务费了?

关心法院如何回答该问题的人很多。王才亮律师从北京赶到山东泰安岱岳区法院准备旁听高丙芳案的第三次开庭。遗憾的是当地法院的“公开开庭”办法很令人叫绝,派人“占坑”,只给家属留了4个位置。而且没地方提意见,“不要看我是个老律师,没有进得去旁听,与法院交涉也无效”。为此,王才亮律师才呐喊“欠薪者逍遥法外,讨薪者锒铛入狱,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吗”?

其实,讨论高丙芳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需要多艰深的法律知识,只需要常识和天理就够了。

非法律人士都明白,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工资不能发给包工头,只能直接发给农民工。那么包工头代垫农民工工资后,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有什么问题呢?包工头的代垫费用难道不应该找承包商要吗?他的代理人高丙芳律师被抓合理吗?

一位网友《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抓后续,欠薪者的狂欢,正义者的落寞》的文章质问:“她不应该替农民工伸冤,应该以包工头的名义状告承包商?就因为这种字眼上的差别,她就该被判刑?”

如果高律师被判刑,恐怕以后真得不会有正义之士愿意站出来为农民工发声了,毕竟好心没有好报,真的会让人心寒!

人间应该有真情,法律应该有温度。今天我要为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高丙芳律师呐喊一声:

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冤受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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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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