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实务难题

霖华心花 2024-08-25 14:13:01

税海涛声

税海涛声按语

对于无偿(无租)使用外单位(个人)的房产和土地,所涉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房产税的规定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从而留下了三个空缺情形,即:①无租使用其他个人的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房产税怎么缴纳?②无租使用其他个人的房产的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税怎么缴纳?③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应税单位房产怎么办?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也留下了一个空缺情形,即:纳税单位、个人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的土地,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特别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无偿(非承租)使用非自有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土两税?【问题内容】请问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和土地是否缴纳房土两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由使用单位还是所有者缴纳?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6-06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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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华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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