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巡视组与巡视领导小组党内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直接向派出的党组织负责的一种党内监督制度。
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巡视”往往重在宏观、重在大局。
巡视组,则是为了落实巡视制度,由中央或省一级派出的,对所管理的某一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的一个队伍。
巡视组通常是一次巡视任务一组建,具体落实当次的巡视工作,在当次的巡视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巡视领导小组则是为了落实巡视制度而在中央或省级设立的一个协调机构,负责中央或省级巡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通常设有巡视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这个机构是常设的。
巡察、巡察组与巡察领导小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的规定,中央和省级层面成立巡视办和巡视组、市县级成立巡察办和巡察组,对所属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也就是说,在中央和省级称为巡视、巡视组、巡视办,对应于市县这二级,就称之为巡察、巡察组、巡察办。
通过巡察制度的建立,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通了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巡视、巡察、巡查的区别在《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修订以前,市县级层面党委组织开展的叫巡查,机构就叫巡查办和巡查组。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把巡视巡察制度明确写在党章当中。
但是,“巡查”并没有消失,仍旧会被用到。比如,针对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工作,各级可以派出巡查组到所管理单位进行某一专项工作的巡查。大家了解比较多的,有安全生产巡查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巡视、巡察组是由党组织派出的,而且巡视、巡察的范围和内容是全面性的,不限于哪几项工作或哪几个领域,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和全面性。巡查,则可以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方式,但更多的时候体现为政府部门监督、条线系统监督,且其巡查的内容往往是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条线系统的工作。
通常而言,巡查组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者某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而派出的。派出巡查组的目的是促进任务落实、推动目标实现。中央、省、市县各级都可以派出巡查组。
总的来说,巡视是从上视下,重在“看”的过程,有一种掌控全局的俯察的威严。
巡察重在“察”,即了解情况,重点是发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密切干群党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巡查重在“查”,即查找和查处某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落实上级要求不力或变形走样的问题。
督察、督查与督导的区别经常见诸媒体的还有督察组、督查组、督导组。比如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务院大督查、扫黑除恶督导组等。
督察、督查与督导都以督为主,区别就在后一个字,其实施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督查组以检查为主,属于一种例行检查,查看下级的某项工作有没有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并在查找出问题后帮助进行解决,以推动工作的落实和开展。
督察组以监督为主,倾向于当下级存在有违法乱纪行为时,或有这方面的反映、表现时,而进行的一种专项检察。比如,环境保护督察,往往是针对下级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检察,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督导组以督促指导为主,往往是针对性推进某项具体工作而派出。比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仅仅是针对这一专项工作活动而进行督促指导,工作内容非常具体,而且往往下沉到一线进行实地督导,通过督导压实工作责任,调动各地各级各部门力量齐抓共管。
督导组组成人员也大都不是专职,而是从相关部门抽调。例如全国,由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由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副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相比较而言,“督察”的使用频率高于“督查”和“督导”,且权力更大,涉及职能范围更广一些;在政府系统,行政性工作中“督查”二字比较常见;在专项活动中,“督导”一词使用较多,通常来说,督导组比督查组、督察组的职能范围要小,往往针对某一具体的工作或活动。
督察、督查与督导,究竟应当在何种场合使用,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并没有限制使用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行各业、各个业务条线都有自己的督察组、督查组、督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