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慎遭遇诈骗,并因此将公司资金转出,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895万元,此种情形下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员工被骗895万
小美、小丽、小强、小明均系甲公司员工,其中小美、小丽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小强、小明为财务工作人员。2021年3月,小美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甲公司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为加强防控公司统一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
小美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小丽,小丽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财务小强和小明入群。
当天,小强、小明根据群内名为“刘某”的指示,通过甲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后甲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甲公司遂提起仲裁并起诉请求小美、小丽、小强、小明赔偿公司损失8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小丽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中层管理领导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转发给同事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非办公常用的QQ软件群聊,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小强、小明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未核实身份及未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转款,致使甲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受损的案件,故对于甲公司在本次诈骗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偿付能力以及双方主体地位的性质进行合理分担。
遂判决小美、小丽、小强、小明对甲公司损失的10%部分分别承担15%、25%、35%和25%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隶属与经济管理的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其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承担的工作风险。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2.劳动者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行为是指劳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例如故意毁损或窃取公司财物等,需承担全额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损害结果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该过失与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需承担部分或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时,一般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损害后果的大小及各类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注意事项
1.完善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的职责、权限及违规后果,尤其是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业务的管理,可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减少劳动者的工作失误。
注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确保内容合理合法,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并保留其签收证据。
2.约定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可在规章制度中细化,促使劳动者以更加负责任和谨慎的态度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因疏忽或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3.加强培训与管理
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与培训,提高其防骗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损失的发生。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和支配者,应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减少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损害发生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4.注意证据留存
在该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往往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在日常管理中妥善保留各类相关证据。在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若是证据不足,赔偿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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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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