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本是征收方的原因,但最后竟被对方黑白颠倒地反咬一口,这事儿可真是气坏了黑龙江省哈尔滨下属某村的委托人闻先生。早在2006年,当地省政府就作出了《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闻先生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就位于征地范围内,但彼时征收集体土地时并未就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安置补偿。
直到2020年8月25日,新区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年11月27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某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闻先生未就房屋及附属物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被倒打一耙的闻先生幸好选择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终,此案柳暗花明。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团队贾燕丽律师的全力帮扶下赢得胜诉。
一、案件事实
闻先生的房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街道某村,并对此房屋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6年12月27日,省政府作出《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2007年2月1日,市政府作出《征用土地公告》,对某村的土地进行征收。9月30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工作站”与某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工作站受政府委托征用该村土地,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55万余元,闻先生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地处征地范围内,但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安置补偿。
直到2020年8月25日,新区管委会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对土地权属、数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
同年11月3日,某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题为“推选评估单位工作会议”。27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某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闻先生就房屋及附属物与征收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23年1月4日,闻先生向区政府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区政府收到后,却一直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闻先生认为区政府的做法侵犯了其权益,遂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律师协助其维权。
二、办案过程
1.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详细梳理案情,贾律师认为:闻先生请求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依法予以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区政府应该按照涉案地块绝大多数均已接受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及征收政策”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决定,遂协助闻先生诉至法院。
2.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因闻先生拒不配合完成征收补偿的前置工作,其诉请的“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闻先生对《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和《固定资产-房屋及地表附属物清查评估明细表》没有签字确认,拒不配合征收单位摸底调查等全部前期工作,也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导致无法有效确认客观事实,因此不能完成征收补偿前置工作。
3.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闻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在明提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据此,获得征地补是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