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女士准备吃晚饭,六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闯进来, 对着施女士就是一顿拳脚相加 ,情急之下施女士拿到身边的喷壶里具有腐蚀性溶液洒向他们。 令人气愤是打人者什么事没有,施女士却被警方带走了。
案例来源:庭审纪实沈某因为家里的老房子拆迁,由于房款分配两个人发生了争吵,然后发生了一些肢体冲突 ,沈某将自己的姐姐划伤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 ,沈某和姐姐达成了和解。可是沈某的外甥小蔡却还是耿耿于怀, 一定要给他的母亲打抱不平 , 他就要求舅舅坚决要向他母亲进行赔礼道歉 ,所以在案发当天的中午 ,蔡某去过一次舅舅家,对舅舅说"你要在三小时之内给我的母亲赔礼道歉 ,不然的话我要给你点颜色看看 。"沈某听完外甥的话也没当回事,等到晚上妻子施某下班回来了才说起。施女士刚刚做好饭 ,外甥小蔡就冲了进来 ,同行的还有给小蔡助阵的五个年轻男子 。小蔡一行六人来到院内,没说几句话就开始拳打脚踢施女士夫妻,施女士和丈夫的脸手上都是血,施女士倒在地上抬头看到两个人小伙子按住丈夫的手,小蔡狠狠地打向丈夫的头。施女士情急之下,摸起身边的水壶,用里面的不明液体洒向那些人,这几个人才住手并走出了家门。
医院接受治疗 ,施女士面部被击打致软组织挫伤 ,鼻骨骨折, 脸部出血。沈先生全身多处受伤, 两人均构成轻微伤 ,因为蔡某和沈某施某 ,他们之间是有矛盾的 ,所以在他带着朋友进到施女士家里面打人这个行为 ,是构成故意伤害的。但是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要求被害人的伤势是要达到轻伤以上, 才会认定构成犯罪 。在案件当中沈某和施女士的伤势经法医学的鉴定是构成轻微伤,所以并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的入罪标准, 因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最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小蔡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施女士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却带走了施女士 ,原来事发当时施女士为了防止自己继续受伤害,曾将一种腐蚀性液体撒向入侵者 ,造成现场一名男子全身烧伤面积20% 。受伤的男子陈某伤残鉴定书显示为躯干四肢灼伤 ,构成轻伤二级 ,并留下十级伤残, 于是将施女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定施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予批捕。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天施女士回到家中还没缓过神来, 就听丈夫说当她被警察带走后,陈某答应只要赔偿陈某25万元 ,就出具谅解书,所以自己给陈某写了一张欠条。施女士是又气又怒 ,坚决要求撕毁丈夫写下的欠条 , 因为这事陈某和施女士前前后后打了好几年的官司 ,最终以陈某撤诉终结 。但撤诉并不代表着陈某放弃索赔 ,在三年后的2020年 ,陈某以施女士侵害自己的健康权为由要求民事赔偿,再次将施女士告上了法庭 。同年的10月 ,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 施女士防卫过当,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 应赔偿11万元 。那么检察院已经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 ,为什么在经历了一场民事审理之后,却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并要求赔偿呢?
一审法院认为单从陈某的角度来说, 并没有证据证明他进入沈家后有对施女士或者沈某动手 ,但是施女士向陈某泼撒腐蚀性液体并最终造成伤残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属于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后 施女士表示不服 ,提出上诉。法庭上施 女士说“当时年轻力壮的小蔡对着他们就是拳打脚踢,几次将她打倒在地 ,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 ,她随手拿起手边的水壶泼洒液体 ,这动作仅仅是为了自保, 并非单独针对陈某。”二审法院经过审法做出判决。陈某是被小蔡叫去撑场面的 ,属于不法侵害的共同实施人 ,同时在面对多人闯入自己家中,实施殴打行为时, 如果采用较缓和的手段 ,已经不足以制止伤害, 因此认定施女士防卫适当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 ,施女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对施女士来说,在这期间也是身心俱疲, 明明是受害的一方 ,却被加害者步步紧逼, 想到这些呢 施女士是又气又急 几乎是一夜白头 。长达四年的煎熬终于结束了, 终审判决不仅意味着施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告诉人们与反抗不法侵害并没有错。
对于这个案件读者朋友们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