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贷款392万,买了一套房,岂料,房子盖了几年始终只有一层!见房子烂尾,还了3年房贷的男子,停了2万的月供,银行上门催款遭拒后,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其继续还220万房贷,可二审却有不同意见!(来源:嘉兴中院)
“都怪你,当初我说这地方不能买,你偏说便宜,不听劝,现在好了吧,房子盖了4年,还只盖了一层楼,什么时候才能住进去?”老婆又开始向许建军抱怨。许建军也是头大,却又无言以对,当初这套别墅确实是他坚决要求购买的,可现在却烂尾,他是既无奈又无助。原来,4年前,在许建军所在城市的嘉兴郊区,一个开发商上了一个新楼盘,而且盖的全是别墅。别墅里的房子相比附近的商品房便宜了不少,这也让许建军非常心动。许建军家有3个孩子,现在都孩子都大了,房子又小,一家人根本不够住,许建军别想卖套别墅,也好改善下居住环境。虽然老婆极力反对,觉得这个开发商没什么名气,资金实力也不强,搞不好后面这房子会烂尾,多年的积蓄会打水漂。不过,许建军却认为机不可失,别墅的价格和位置都不错,况且买房的人也很多,看起来烂尾的可能性也不大。为此,许建军力排众议,向亲戚借了不少钱,友拿出了毕生积蓄,在这个楼盘挑了一套别墅,还贷款了392万。
就在许建军幻想着1年多之后能顺利住进别墅时,可楼盘的开发进度却让他赶紧不对头,1年过去了,他的别墅才打了个地基。意识到不对劲的许建军天天往工地跑,找开发商询问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盖好,可每次开发商都说资金马上到位,房子很快就能盖起来。就这样,在开发商一再承诺下,房子的竣工日期却一再延迟,4年后别墅才盖了一层,而且彻底停工,没有继续修建的迹象!此时的许建军每个月要还2万多的房贷,已经还了3年多,还贷压力很大,可房子还没影,家里人也不断向许建军抱怨,认为是他猪油蒙了眼,买了烂尾楼。思来想去,许建军认为不能再拿钱去填这个无底洞,一狠心直接就停了房贷!房贷停了之后,没过几个月,贷款银行坐不住了,业务员几次上门,找许建军要求他还房贷。可许建军却振振有词:“现在房子烂尾,不是我责任,开发商没有交房,我也没办法,你们要钱就去找开发商要,我也亏进去上百万的首付,我找谁说理去?”虽然许建军这么说,但银行却不同意,认为贷款是贷给了许建军,应该是许建军还贷才是。许建军一听,也不啰嗦,当即回怼道:“就算我还不上房贷,条款里也写明了,房子抵押给你们银行了,你们去找开发商要房子法拍嘛,找我干什么?”
银行工作人员也被怼的无言以对,一怒之下将许建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继续履行剩下220万房贷贷款的义务。那么,法院该如何审理此案呢?1、 一审认为许建军违约,应当继续支付银行贷款。银行在庭上拿出了当时许建军的贷款合同,合同的第38条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论购房人与开发商有任何纠纷,都不影响购房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的履行。银行的意思非常明确,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许建军签订的,别墅烂尾是开发商违约,与银行无关,而许建军欠银行的贷款又是另一回事。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不管房子是否烂尾,都应当依合同还钱。2、 许建军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银行这个约定是霸王条款,应当视为无效。
许建军认为,房子烂尾,他不仅投入的首付打了水漂,而且还了3年的贷款,可谓是损失惨重。银行的这个约定只是规避了银行的责任,却加重了购房人,也就是许建军的义务,明显不平等,有违公平原则,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许建军认为该条款无效,他不应该继续归还贷款。3、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贷款合同条款无效,许建军无需再归还贷款。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个条款的意思是,如果买房合同已经失效,那么开发商应当将首付和还贷的钱还给购房人,也就是许建军,而购房贷款则应该还给银行。
也就是说,现在开发商已经破产,银行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钱,而不是找许建军,而且许建军也应该去找开发商把首付、还贷的钱及利息要回来。至于银行主张的贷款合同,法院认为该条款加重了许建军的义务,有失公平,不予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