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还需其他股东同意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08 16:02:4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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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新《公司法》开始施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

那么,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还需其他股东同意吗?

答案是原则上不需要,但存在特殊情况。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大大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取消了之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这样的变化既充分保护了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由约定,又有利于股权的流通,能促进股权价值的真正实现。例如,股东 A 想要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卖给非股东的 B,A 只需要按照规定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 30 天内没有答复,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 可以顺利将股权转让给 B。

不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需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特别的约定,那么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就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些公司可能出于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维护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等考虑,在章程中规定了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设置了其他的限制条件。所以,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反章程而引发纠纷。

未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程序复杂,规则不清晰,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纠纷。

此次新《公司法》适时修订,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只用通知一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规定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的程序,取消了股东同意的要求,仅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则,既充分保护股东对股权转让的自由约定,又将有利于股权的流通,能促进股权价值的真正实现,使各方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了保障,同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仍然具有重要的约束力。这一系列的变化既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自由,也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管理层,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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