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构成拒执罪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1 10:22:3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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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

但很多被执行人并不会光明正大的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来逃避债务,很多时候会借用第三方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户,比如家中亲人、朋友等,导致法院很难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那么,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的,构成拒执罪?

对于出借行为,如果明知对方是拒不执行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对方使用,帮助其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拒不执行人对抗司法裁判的执行,符合拒执罪的行为特征。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在浙江安吉县的一起案件中,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进入执行阶段后,汪某借用好友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收款数十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对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执行,仍将银行卡及手机号、微信号提供给汪某,帮助其逃避执行,属共同犯罪,是从犯,也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在福建省泰宁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邓某斌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借用其父亲的邮储银行卡账户使用,并绑定其微信、支付宝账号。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 2 个月。

据此,构成拒执罪的具体情形如下:

如果出借人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后,拒不执行人利用这些账户进行资金的隐藏、转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那么出借人的行为就符合拒执罪中“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从而构成拒执罪。

若出借行为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例如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虚假的资金往来,干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因此,要提醒注意的是出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拒不执行人存在构成拒执罪的风险,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后果以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来认定。作为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为拒不执行人提供此类便利,以免触犯法律。

作为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避免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以免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协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作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不为他人提供规避执行的便利。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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