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解读,安置主体发生重大变化!

三剑客 2024-08-07 19:11:10

剑客兰山 三剑客

退役军人的今天就是现役军人的明天。因此,事关现役军人未来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广受关注。

这部条例从征求意见到最终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半,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前期,我们已经刊发文章,对条例的亮点、特点及重点进行了梳理。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对条例的一些重要章节和表述进行解读,以探究背后的逻辑和考量,希望战友们能够从中嗅到鲜明信号,顺势而为!

今天,我们刊发第三篇!

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需要有锋利的牙齿来保障落实。

但有不少战友注意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在新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关于罚款的相关规定没有予以保留。那么,是不是保障措施就弱化了呢?

实际上并非如此!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章,专门拿出了一个章节的篇幅来明确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法律顾问责任。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之前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涉及具体情形的只有: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这六条。

不再罚款,正好体现了新的条例的重大变化——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过去,一些地方为了减轻安置压力,会将部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排到民企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而为了约束这些企业,才有有罚款的措施。

但如今,从“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到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质量提高了。正因为如此,也就不存在无法约束,需要罚款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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