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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伍人员服役时间该如何计算?
有网友留言:本科毕业二次入伍人员第二次服役到一级上士服役时间为十年,那么本人一级上士服役期满后退役能否满足转业条件?
这是2024年10月0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网上信箱里一个留言的标题,而移交安置司市这样回复的:
您好,感谢来信。《兵役法》规定,士兵服现役的时间为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到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止。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
上述服现役满12年的规定是指连续服现役满12年。
能不能获得安排工作的资格,主要取决于军龄。而军龄是有时限标准的,而这个标准还有一个属性:连续服役。
这意味着,不管你几次服役,服役几次,如果你单次的服役时间连续超过12年,就可以获得安置资格。
如果单次连续时间不够,哪怕你累积的服役时间超过了12年,依然不能安排工作。
所以这个战友,尽管他两次服役时间加起来达到了12年的标准,但是因为不是连续服役而是累计,导致他依然无法获得安置资格,只能选择继续服役或者自主就业了。
估计这个战友以及其他战友,肯定有人想不通了:虽然是二次入伍,虽然不是连续服役,但是不能因为没有连续就否定了自己的服役经历,不能说第一次服役的时间不是军龄吧?
这话也没错。
但是我们仔细想想,第一次入伍时的军龄,在你第一次宣布退役的时候已经终止了。而退役的时候,相关的待遇已经兑现了,主要体现在一次性退役金上。
如果第二次入伍的时候还继续使用、还能用,意味着你的军龄同时享受了2次待遇,既变成了一次性退役金,又变成了安置资格的条件。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公平的。更何况,之所以12年可以安置,也是一种对于连续服役、长期服役的一种肯定和褒奖。
如果这种奖励、支持变成了连续累计,显然无法起到激励引导长期服役的作用,这对部队建设也是不利的。
两次加起来12年,和一次12年,付出和牺牲,奉献和努力绝对是不一样的。
其实我们仔细看看相关的关于军龄权益的规定,你会发现,对于能不能、有没有的内容,往往都是连续服役时限,决定的是基本问题。
而对于好不好、优不优的,往往采取的是累计服役时限标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连续服役军龄的价值和分量。
比如关于逐月的服役时间规定是这样的: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可以看到,连续服役时间是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标准。虽然其中也有累计服役时间的规定,但是那也只是一种补充而不是主要。
还有关于实职安置的资格问题: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关于安置地选择的规定,则是累计的标准: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在西藏、新疆、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这里为什么是累计而不是连续?
因为这些战友已经获得了基本的安置地资格,已经可以安置了,不存在能不能、行不行的问题。而累计服役年限的标准解决的,是好不好的问题,是能不能到更好的地方的问题,是能不能让大家更满意、更幸福的问题。
所以你说,这连续的服役时间,是不是含金量更足一些?分量更足一些呢?
当然,对于大多数的退役军人来说,是不存在这问题的,因为连续服役时间和累计服役时间是一个样的,他们的服役时间是累计连续而成的。但是对于二次入伍甚至三次入伍的战友来说,就存在这个问题了。
比如今年的国防报里,有这样一篇报道:6年时间里3次参军入伍,“那个老兵”成了他在新兵连的“绰号”,说的是某部战士周震东分别于2017年、2021年、2023年三次入伍。这名战友的经历值得点赞,但他的军龄,在确定安排工作、逐月等资格的时候,只能按照最后一次的计算,无法累计。
这是一种遗憾,但其实也没啥可遗憾的。或许这个战友的心里,更期待的是一种经历而不是资格。那么连续的也好,累积的也罢,都不重要了。虽然在服役期间、退役时候无法发挥全部的作用,但是当的工龄、缴费年限等依据的服役年限,却是累计的,他的每一段付出,其实都已经落了地、有了兑现。
所以,连续服役年限是为了鼓励大家一次性服役个够,一次到位。而累计服役年限则是为了鼓励大家多次服役,有机会就到部队来。虽然这样的观点和角度有待商榷,但是却也说出了不同的服役时间计算方式的立足点和落脚点。
而我们其实也要从不同的计算方式中,找到一些其实,也做好准备。比如这名战友,当你选择三次入伍的时候,其实也就基本放弃了未来安排工作的资格。而这个时候,我们就该把退役方式,放在自主就业上,在自主创业上,这就更加实际科学。
同时,如果你准备安排工作、逐月乃至退休,必须符合连续服役实现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不要中断服役,不要二次或者三次入伍了,最好一次就连续达到最低的服役时间标准,这样就更加方便一些。
而我们更要知道,这连续服役其实也是有难度的,也是需要努力奉献的。但是当与连续服役时间挂钩的相关待遇这么到位、这么好的时候,或许该如何去做,如何去争取,如何让自己的服役时间连续而且够长,心里就有方向了。
其实无论是连续的也好,累计的也罢,都是为了让大家的每一天的付出都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各取所需,各有侧重而已。
你还是不懂在胡说、但也基本正确,战时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可以安排工作,非战时荣立三等功退役后不能安排工作,非战时要荣立二等功以上才可以退役后安排工作。知道吗?胡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