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政府机关的一项具体义务。政府机关作出的各种决策或决定只有及时对外公告,才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是法治政府的有效之举。但近几年随着各地拆迁力度加大,一些政府机关为加速推进拆迁进程,经常隐瞒信息不予对外,甚至经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直接造成群众对政府失去了信心,甚至出现行政违法。
【案情介绍】
本案的委托人吴某、杨某、王某和白某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村村民,在村中均合法拥有房屋。因当地开展“雄忻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四名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均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为何时征收的合法性,四名委托人于2023年12月21日,以EMS邮寄方式向莲池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政府公布包括案涉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案涉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相关文件。2024年1月15日,区政府予以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亦不予公开。
申请了多份文书公开,却被以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流程信息予以驳回,吴某等四名委托人对此很不理解,觉得其中定有猫腻,于是四名委托人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请李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讨回公道。
【在明律师分析】
李静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区政府提出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确实是法定不予公开的理由,但本案中,区政府以此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但却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故仍可以向保定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
【复议过程】
在复议的过程中,区政府仍在强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涉密信息,不予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是组卷报批过程中的基础资料,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一部分,亦不予公开。综上,区政府认为自己的答复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复议结果】
保定市政府在审理后,接受了李静律师的观点,认为:一是被申请人区政府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四名委托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也不能证明履行了检索义务。二是被申请人区政府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不能证明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综上,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在明律师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也是保证群众知晓政府决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举措,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是被征收人的一项重要维权方式。
实践中,若大家遇到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解决途径。同时,自己也需要留存好政府机关作出的各种答复材料,以及快递申请文书的相关证据,以便为日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留存证据。
作者: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