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中国人吗?你的小学语文毕业了吗?看不懂文章吗?
我昨天的一篇文章说到,公民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就像还国家的债,不依法缴税,偷税漏税就是犯罪。结果这位网友竟然偷换概念胡搅蛮缠,声称既然不缴税犯罪,现在农民已经20年没有缴税了,国家为什么不处理?认为我的文章观点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税法规定公民必须依法向国家纳税,不尽义务向国家依法纳税,就要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偷税漏税严重,抗税不缴会受到加倍处罚,甚至有可能犯罪坐牢。
国家2005年以前执行的《农业税条例》28条规定,纳税人如果少报土地亩数,农业收入,或者用其他办法逃避纳税的。经查明后,应当追交其逃避的税额;情节严重的,并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试想一下,当年农民少报亩数和收入,都有可能会被移送人民法院处理,而不像国家上缴农业税或者抗税不缴,受到的法律制裁当然更加严重得多,完全有可能坐牢。
都已经清楚表明,当时农民向国家交公粮农业税,就是依法缴欠国家的“债”,缴公粮在2005年以前是属于向国家缴纳欠国家的粮食,上缴的粮食名称是“公粮”,而不是农民的私粮。
而2006年以后,国家特殊照顾农民,免除了农民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义务,并不证明农民有可以不向国家纳税的特殊权利,而是属于应该纳税只是给予照顾免税。一些像一样的网友,竟然认为这20年农民可以不向国家交公粮,农业税,就证明了原来2005年以前不向国家缴公粮,农业税也不是违法犯罪,这完全是错误的认识。
我建议像他这样错误认识的人,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免税和不需要交税的法律规定的区别 别再愚昧无知的闹笑话了。
免税是国家的特殊优惠照顾 ,对于某些应该纳税的经营活动准予不交税,以此鼓励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而不征税才是本身不需要向国家纳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照顾农民免缴农业税并不表明农民就没有像国家纳税的义务,而是应该纳税,但国家特殊照顾予以免除。
这已经清楚表明,现在国家特殊照顾农民免缴公粮农业税,并不表明2005年以前农民就不欠国家的债,不依法缴公粮,农业税就不会受到送交人民法院处理的法律制裁。原来不依法纳税,不依法上缴欠国家的债,是属于犯罪行为,现在免税是属于特殊的照顾。一些人偷换概念,妄图用现在国家免缴农业税来证明2005年以前农民可以不向国家依法上缴公粮,农业税,向国家上缴了公粮农业税就是国家欠农民的。
这样的做法就像一个人,原来在王老板饭店吃饭是要出钱的,现在王老板有钱了,特殊照顾他每个月可以让他去饭店免费吃几顿饭。这个人就依据现在王老板给他免费吃饭作为证据,竟然认为他以前在王老点板饭店吃饭就不该出钱,以前在饭店吃饭出的钱,就是王老板欠他的债,现在必须加倍连本带息返还他,这样的人是不是典型的升米恩斗米仇?
综上所述,公民必须向国家依法纳税,这是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公民向国家纳了税,才能享受国家的保护和福利待遇。农民2005年以后同样有这样的义务,是国家特殊照顾予以了免除 。2006年以后如果国家不特殊照顾农民,那么这近20年,农民就欠国家近20年农业税钱。而不是农民不该向国家尽义务,2005年以前尽了义务就变成国家欠农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