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忧专利微信公众号2023年年初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出于提质增效的考虑,专利局加大了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
专利局打击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包括:建立黑名单、启用新的业务办理系统、使用大数据识别技术、惩罚非正常申请和非正常代理行为。
随着专利局各种措施的推进实施,恶意提交非正常申请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
不过,有的申请人仍然收到非正常申请通知书,对此感到很疑惑:明明没有恶意申请,为什么还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呢?
当前非正常申请的主要原因分析与对策
如果本身是正常提交的申请,但仍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主要的原因是专利撰写质量问题。
审查员处理过很多专利申请,对于明显的低质量申请专利,审查员可以很快做出判断。
审查员通过快速浏览申请文件,初步找出可疑的专利申请,再根据内容作进一步判断。如果能够判断是非正常申请,就会发出非正常申请通知书。
什么样的申请文件容易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呢?
以下专利申请容易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1)与自身的研发能力、资源条件明显不匹配的申请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个人申请人(独立发明人)身上。
很多独立发明人在面对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时,会在头脑中构思出各种解决方案,继而提交专利申请。想法很好,但是由于欠缺一定的行业基础或物质基础,这些构思的创意不仅难以实施预想的技术构思,就连申请专利都遇到了巨大的阻碍。
此项判断标准对真正想搞发明创造的独立发明人不利。
曾有申请人收到非正常申请通知书,要求提交行医资质(医师资格证)。
曾有申请人构想出一种能量转换器,但我看了基本的技术方案后,认为技术方案设定的条件过于理想,类似于永动机方案。在现实中,很难满足角度、速度和效率的要求,现实中的摩擦力也会导致这种大脑中设想的方案很难在现实中实现,明显超出申请人的研发能力和资源条件。
(2)专利申请撰写明显不符合专利文件的格式要求
有的申请人自行撰写专利或者找他人撰写专利,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不够,导致审查员看一眼就质疑专利申请的正当性。
目前,仍有少部分申请人不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即使模仿了网上的一些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撰写,但仍然存在很明显的撰写质量问题。
专利申请文件是技术文件,也是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也不是产品说明书,不能像产品说明书那样简单地、平铺直叙地描述产品结构、原理,也不能像产品说明书加入详细的技术效果。
很多非正常申请的权利要求总共只有一项、两项或三项,并且说明书的内容也很简短,完全没有将技术方案表达清楚。
审查员看到这种专利申请文件,基本上扫一眼,就会对专利申请文件件产生初步的质疑。如果进一步确认后,发现撰写质量确实很低,就会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如果收到了非正常申请撤回通知,该怎么办?
(1)重新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的目的正当,但是由于专利撰写质量问题而被审查员误以为是非正常申请。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确实有创新点,提交专利申请的目的确实是想保护该技术方案,但还是仍然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要求撤回。
在这种情况下,克服“非正常”审查意见的有效方式是:重新撰写和提交,确保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符合要求。
只要专利申请质量有保证,专利局就没有理由判定为非正常申请。
当然,有的申请人并不知道如何判断专利申请质量。对于一些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方案,不仅需要符合基本的专利撰写质量要求,而且需要权利要求起到专利保护作用,当然,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了。
(2)提交意见陈述,据理力争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在形式上没有明显的问题,且申请人确实认为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的确没有问题,但仍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
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审查员误判。
非正常申请的判断,到底仍需要有人来完成。审查员面对巨大的案件压力,也不可能百分百判断正确。因此,总有误判的时候。
例如,一些企业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方案也会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对企业来说,虽然可能会对新的领域进行提前布局,不期望他人提前获知技术进度,推迟经营范围变更的手续,但这种情况下提交的专利申请仍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常申请。这种情况,明显是因为审查员误判。
如果遇到审查员误判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一般是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附上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并说明本申请相关的研发初衷和相关情况,以证明本申请是正常的专利申请。
对于非正常申请通知书,只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或提交意见陈述和研发证明材料,非正常申请的问题就得以克服,专利申请也得以继续往下审查。
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有什么后果?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完善专利申请精准管理名单制度,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监管和政策约束。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专利等重点违规行为治理。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可能有如下后果:
(1)不得请求优先审查;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例如,不得参加技术创新专利导航、专利运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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