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法庭上提供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陈某在48小时内就已经达到脑死亡的标准。她说,医院的病历显示,陈某在救护车上就已经心跳停止了,后来虽然恢复了微弱的自主心跳,但是一直没有恢复自主呼吸和意识。
她还出示了一份医院的《病情情况说明》,上面写着“患者经抢救40小时后仍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生命体征在大量的药物以及机械支持下仍难以维持,故临床上也到临床脑死亡的标准。”黄某说,她和家属虽然知道陈某已经没有希望了,但是出于人之常情和道德责任,还是不愿意放弃治疗。她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符合立法本意,应该认定为工伤。
区人社局则坚持原来的决定不变。他们说,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而陈某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是4月14日15时58分。他们还说,用脑死亡来判断死亡时间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根据医院的病历资料也无法推断出陈某在进行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这一结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陈某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有证据,陈某于2022年4月10日21时突发疾病,在救护车上进行抢救,在医院进行近90小时的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至于黄某主张的陈某在入院抢救前已达脑死亡标准,应视为陈某入院抢救前已经死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黄某已经上诉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心脏病发作还需要抢救几天?真是天大笑话
心脏病发作你得48小时内死亡啊!你不死什么认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