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状态在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止的重要法律依据,更是法律体系内维护公平、秩序与效率的基石。时效的运作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时间流逝这一客观条件自然触发。
在民法领域内,时效通常特指诉讼时效,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未积极主张其权利,其权利将依法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随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原有的时效与期间制度经历了系统性的调整,旨在更加精准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升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为了方便大家对时效制度进行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整理。
一、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3、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4、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6、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诉讼时效的类型
根据诉讼时效客体和时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1、一年诉讼时效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两年诉讼时效
(1)产品缺陷损害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航空运输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3、四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4、五年诉讼时效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最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因特定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止。自该等障碍消除之日起,再经过完整的六个月时间,诉讼时效方告届满。
能够触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一旦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告暂停,待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能够触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时效和期间的其他内容
(一)罹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注意:】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基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请求权
受害人基于人格权受到侵害,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其他四类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下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1)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的相关规定
1、申请执行的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和中止
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具体情形,均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企图通过合同约定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均将被视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获得法律认可与支持。因此,在处理涉及诉讼时效相关事务时,各方当事人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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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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