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教训!工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在顶棚作业,不慎高坠!

靖二氧化碳 2024-08-10 09:46:34

2024年7月30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发布《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1日14时50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兴港路48号的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顶棚翻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3月21日,刘群英、王守元与姜志波三人继续开展顶棚采光瓦铺装固定作业,当日上午,刘群英将采光瓦铺设完毕,中午离开厂区去采购屋脊覆盖板。下午1点10分,王守元、姜志波开始使用电动螺丝枪对已铺设的采光瓦进行固定。二人在未系挂安全带情况下,脚踩C型钢,在不同位置同步作业。14时50分许,皓鑫机械现场负责人董文平在厂房内部办公室听到顶棚作业区有异响,并伴随工具掉落的声音,立即走出查看,见王守元已坠落至地面。

约十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将王守元送至宁波大榭开发区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15时54分宣告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守元在顶棚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不慎踩到未固定的采光瓦,导致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王守元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注意作业环境安全,导致坠落事故发生。

2.甬德机电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未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未对临时雇佣人员高处作业资质进行有效审核,且作业过程中未督促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员在作业期间未及时制止、纠正其违章作业行为。

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单位未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针对本次顶棚采光瓦更换作业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人员盲目实施危险作业。

三是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实施危险作业。

四是双重预防机制未有效落实。对顶棚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未予充分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对施工作业时存在的人员违章作业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王守元,甬德机电临时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资质进行高处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刘群英,甬德机电雇佣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员。指派无资质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作业现场安全监护,放任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黄嗣磊,甬德机电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甬德机电。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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