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作出一系列通知、公告或决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文书作出的单位、种类、功能等因素的不同,则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在判断是否具有可诉性上存在争议。
《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这是许多人都达成的共识,但在决定作出前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都存在争议,而这也正是今天要分享的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吴雨晴的全力救济下,最终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被裁定撤销,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熊某系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道某村村民,2021年5月17日,该区征收办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其中列明了该街道城市“双休”综合治理项目2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及禁止被征收人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看到公告后,熊某认为孝感市政府于2004年6月8日已经向自己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但载明所有权类型为“划拨”,且未提交房产证,故自己的房屋已经被实质性征收了。于是熊某于2021年11月16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孝南区征收办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单纯公示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其本身并没有为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熊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分析】
对于一审裁定结果,吴雨晴律师并不认可。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区征收办发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只是对外告知与征收范围相关的信息,并不会直接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本案中的这份《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亦是如此吗?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什么?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征收管理部门将征收许可的内容、依据、范围、征收拆迁期限等向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广而告之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让被征收人知晓本区域征收拆迁事项,做好配合政府部门征收的准备。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性质是什么?
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究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实务界分歧比较大。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吴雨晴律师认为,在判断《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性质的时候,应该从公告内容出发,若公告只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传递上级部门要求,或转发上级部门文件,则该公告可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若公告明确了特定人的权利义务,且公告内容具有可执行力,则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是否可诉?
对于公告是否可诉,在明律师认为不仅要看公告内容,还应结合公告发布之后管理部门的实际做法,来判断该公告是否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从而综合判断该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结合本案中熊某的遭遇,区征收办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并没有继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事实上,截止2022年1月19日,2号片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84份,房屋已经拆除153栋。
由此可见,案涉地块房屋征收工作已实际开展,而名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实为《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可执行性,并已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且实际影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综合以上,在明律师认为区征收办发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系具体行政行为,且已经对熊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接受了在明吴雨晴律师的代理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