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甲公司运营的影片项目出现塌房式丑闻,项目及甲公司声誉都极大受损。为继续运营项目,收回已投入成本并取得收益,甲与乙协商将项目转让给乙。乙拟定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甲将项目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转让款,转让款用于影片的制作,乙作为影片制作方,继续制作影片。甲将乙提交的合同文本拆分为两个合同,一个为项目转让合同,只约定甲将项目转让给乙,乙对影片投资,备案转让给乙,乙负责影片的报审、发行等,但甲负责影片制作。转让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后,乙应尽快完成项目备案变更手续,将备案单位由甲变更为乙,乙应积极配合。在合同签署至备案变更期间所产生的纠纷,由乙负责解决”。另一个为承制合同,约定制作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制作的方式等。承制合同约定:“若乙迟延支付制作费超过10日,甲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履行中,因乙迟延支付制作费,甲解除承制合同,并通知乙已收制作费不予退还。
甲为何要将一份合同拆分为两份呢?
转让合同中备案变更内容值得注意,即甲作为项目原主控方,急需将备案单位转给乙,乙有积极配合义务,而且在转让期间发生纠纷由乙解决。该种约定内容说明在合同签订时,项目存在重大的责任问题,甲作为项目单位,急于与项目切割,其将项目转让给乙,主要目的之一是让乙背锅、扛雷。通过项目转让合同,甲实现了将项目责任、风险转嫁给乙的目的。但甲对该项目又有利益诉求,一方面已经投入资金成本须收回,另一方面也谋求未来的商业利益,故而甲仍控制影片的制作权,以此来收取制作费。制作费名为制作费,其中一部分用于影片制作,另一部分系甲的酬金。甲通过收取制作费的方式实现取得经济收益目的。该目的通过承制合同的方式实现,承制合同只约定制作费的支付方式及制作事宜,甲将其设计成具有独立形式的合同,如果该份合同解除,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甲无需继续承担项目责任。同时,承制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制作费甲可解除合同,该项目声誉极差,乙后期融资必然受阻,迟延支付制作费系大概率事件,预先约定解除后将不退还已收制作费。在发生迟延付款情形时,甲可解除合同,同时合法占有乙的制作费。利用两份合同,甲既将项目所有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乙,又在收取乙的投资款后将乙踢出局。事实也确实如此。甲以乙迟延付款解除承制合同,拒绝退还乙制作费,同时维持转让合同效力,无需继续承担项目责任。甲的确实现全赢的局面。
但甲所设之局中是否留有BUG?迟延付款是既定事实,合同也约定该种情形下甲之解除合同无需退还制作费,乙不仅为甲扛雷,还损失了投资款,一无所获。乙能否逆风翻盘呢?对此,留待下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