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各地的工地建筑旁,总有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餐馆或售卖盒饭的小摊贩,场地虽小,但总有一番味道,每天有许多农民工兄弟的故事在这里上演。
浙江金华,某建筑工地旁就有这样一家餐馆,因为价格亲民,生意火爆,每逢饭点,夫妻俩就忙的不亦乐乎。
这家夫妻餐馆主要经营川菜,素菜价格通常在4-8元的区间,由于夫妻俩深知农民工兄弟体力消耗大,所以米饭定价为2元一大碗,另外还有免费供应的菜汤。
一天中午,一位穿着军绿色工装的男子来店里吃饭,由于这名男子几乎天天跟一帮工友来店里吃饭,一进门夫妻俩就开始招呼。
今天还是跟张哥他们一起吗?老板娘问道,只见男子摆了摆手,说道今天他一个人,于是点了两份米饭。
老板娘本以为是跟其他工友一起,按照他们平时的习惯,四五个人点几个荤菜几个素菜也很合适,吃的很好。
直到男子说出只要两碗米饭后,老板娘以为要打包带走,于是赶忙盛了两大碗米饭。
男子接过老板娘盛过的饭,又打了两碗免费的汤,于是便在店里的角落里找了个位置坐下。
发现桌上有瓶辣酱后,男子费了好大的劲儿拧开了盖子,随后便倒出半碗辣酱浇到了饭上,搅拌几下就就着菜汤就开始吃了起来。
男子吃着辣酱就着米饭,越吃越下饭,不一会儿两份米饭一扫而光,随之被消灭的,还有桌上那瓶新开的“辣酱”。
由于正值饭点,夫妻忙前忙后并未注意点男子吃完了一整瓶辣酱。
直到男子呼叫老板娘,准备买单时方才注意到那瓶新开的辣酱被一扫而光。
老板娘发现后,要求男子支付十元,含两份米饭四元以及新开的那瓶辣酱钱。
男子一脸惊讶的望着老板娘,说自己只吃了两碗米饭,应该是四块而非十元,老板娘则气汹汹的说辣椒算六元。
于是两人便围绕着辣酱是否免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随着两人争吵声越来越大,引来了许多农民工兄弟的围观
围观的人群议论纷纷,他们也分成了两拨,一拨认为店家并未明示辣酱收费,男子默认免费无可厚非。
而另一拨人恰恰觉得这家店本来就是薄利多销,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要求店家主动承担未免过于苛责。
或许是听到了众人的指责,男子便觉得耳根子发红,不愿意因为六块钱闹洋相,于是转身便往桌上扔了十元,随后众目睽睽下走出了餐馆。
本是一件生活中的小事,但是不免引起我们的反思,店家是否有权收取尚未明示价格的商品?尚未明示价格商品是否必然视为免费呢?
以案普法,洞悉生活,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通过法条解读故事。
在本期的案例中,该名男子认为商家并未明示辣酱收费,按照常理,桌上的东西一律是免费的,因此不该收费。
但是反观店家则认为免费的前提在于适量,对于一瓶新开的辣酱,如果顾客点的菜品不足以覆盖辣酱成本就应该收费。
对照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全面、真实、准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用途的必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的问题应当做真实准确的回复,不得做与实际不符的描述。”
此外,该条还约定了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结合本案,涉事的餐馆并未对桌上的辣酱明码标价,按照常理,桌上的辣酱、蒜头等通常视为配料,通常遵循个人喜欢免费取用。
按照法律规定,餐馆并未对辣酱明码标价,夫妻俩也并未对该名男子做出“适量取用,超量收费”的说明。
因此,店家硬性收取费用的并无直接依据。
但从饭店的经营角度出发,该名男子的消费并不足以覆盖辣酱的成本,倘若硬性要求商家让利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约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项权利不仅包括平等获益的权利,更是指经营者有同等获益的权利。双方支出获益对等才能维持交易秩序的稳定。
在这期故事中,若仅因商家未对辣酱做出价格明示,不支持商家收费,那么双方的交易行为中该名男子明显获益,商家明显受损,同样,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小额且发生概率较小的事件,法律上也并没有一个万全的答案。
商家对于辣酱收费有合理之处,男子听闻辣酱收费后惊讶也情有可原,一切都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对于我们而言,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必过于苛责法律,遇到纠纷要以双方协商为主,遵循自愿合理的原则。
遇到这类事情,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各退半步,正如那句老话,和气方能生财。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