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只负责查案吗?在历史上其职责远不止于此

今史独唱 2023-02-13 15:31:02

提点刑狱司是宋朝创设的司法监察机构,又称作“宪司”、“宪台”,或“提点刑狱司”,其开始行使地方职能的时间稍晚于转运司,和安抚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并列构成了宋代路一级的地方管理机构。宋代的提点刑狱司,是做什么的?有哪些影响?

设立伊始

宋初,提点刑狱司制度设立之前,路级增设的监督和分化转运使权力的机构都是在转运司体系的内部设立的,尚未设立其他路级机构来分化转运使的职权,其中就包括提点刑狱司。在转运使内部增设的职官有转运副使、转运判官、转运承受公事等。

这些设置于转运司体系内部的职官监督、分化着转运使的权力,和转运使同在一地管理地方政务,涉及人情世故,内部监督多有不便,还容易发生长官联合蒙骗中央的情况。正是为了分化转运司的权力,避免内部监察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设置一个转运司体系外的路级监察机构,监察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提点刑狱司就是在这种历史的需要下创立的。

宋太宗罢除节度使领支郡的制度以后,转运使职权的增加,致使其疲于应付繁杂的行政事务,刑狱案件的积压越来越严重,同时,宋太宗顾忌转运使的职权过大从而危机皇权,真宗即位后,朝廷重新设置提点刑狱司用以牵制、监察转运司。这时新设置的这些诸路提点刑狱司公事隶属于转运司,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

淳化四年(993)十月,因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宋太宗下诏罢去其刑狱的职责重新由转运司行使。太宗淳化年间,提点刑狱司的主要职责为平反冤假错案、疏理地方刑狱以及纠察违法官吏等,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初创虽然设立时间短暂,却为真宗时期的该制度的恢复和成熟奠定了基础。

宋真宗即位后正式复置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制度进入全面发展成熟阶段,其职能和机构设置都趋于完善,对提点刑狱司职能、任期、待遇、科考、监察等方面也有了详实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点刑狱司成为与转运司并列的机构,待遇与转运司相同;

第二,提点刑狱司不但保留了之前的疏理刑狱,监察官吏的职能,还增加了审查转运司审判不当的刑狱案件的职能;

第三,任期和考课也有了明确规定“……以三年为任”,“代还考课,议功行赏”;

第四、对提点刑狱司不恪守职责者严加惩处。

宋真宗朝时期的提点刑狱司职能由之前单一的刑狱职能增加了民政农事方面的职能,以刑狱司法审查职能为主,民政农事职能为辅。

仁宗亲政后,提点刑狱司制度在政权的交替中最终得以确立,在宋代的封建政权的巩固与维护、地方刑狱的治理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其职能也从狱政监察、农事财政扩展到人事管理、水利工程以及军事管理领域。 熙宁、元丰时期,神宗任命王安石主持的变法改革触动到了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很多方面,使得其制度更加完善。

官员选任

首先就是皇帝亲自挑选。提点刑狱司官员由皇帝亲擢反映了宋朝统治者对监司机构的重视。宋真宗以后,诸路监司机构迅速发展壮大,司内官员数量不断增多,选任工作也变得复杂,但是皇帝亲擢仍然是一些重要地区和高品级监司选任的主要方式。如孝宗皇帝亲自选拔的监司官是非常多的。

除了皇帝外,还会有朝臣进行推荐,让皇帝来选择,为保证监司官人选具备相应的的资质,皇帝常诏令朝臣推荐,然后在其中选任。

最后就是宰执堂除。宰执堂除,也称“朝廷除授”,始于宋真宗时期。咸平元年(998)元月,监司选任时,宋真宗对参加政事李至等人说:“卿等可择人而令举之”。元丰改制后,宰执堂除成为监司选任方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法律规定提点刑狱官的选任除有其他诸多限制之外,还必须适用监司的回避制度:一路监司之间需回避亲嫌。为了避免互察监司之间结党营私蒙骗中央,回避法令规定:同一路的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官之间要避亲嫌。通常回避的办法是改任他职或与其他路监司对调差遣。

与其辖区地方官员之间须回避亲嫌。为了保证监司对地方官员的有效监察,宋代制定了监司人选与所辖官员之间的亲属回避制度。如宋太宗时,范知古出任河北一路的转运使,而河北路的怀州推官陈彭年因与范知古的亲嫌关系,被朝廷调任泽州推官。监司的籍贯回避。即监司避本贯法。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官员不能在自己的财产所在的路担任监司;

第二,官员不能在其籍贯地担任监司。

两宋时期,皇帝曾不断诏令执行监司避本贯法。 宋代对属官人选在阅历、身份等方面的限制也有诸多规定。南宋还规定提点刑狱司检法官由尚书和侍郎左选互调差遣,担任干办公事的人选须是“曾任知县满替人”。

同时,属官也须适用亲嫌回避制度:各路监司属官与其辖区州县属官之间适用亲嫌回避,如有违反者,杖刑。宋代监司属官与同路各司官之间要互相监察、纠举,因此也要避亲嫌。提点刑狱司与同提点刑狱使臣三年一任。

提点刑狱司影响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创设的路级最高司法、监察机构,和安抚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并列构成了宋代路一级的地方管理机构。太宗最初创立提点刑狱司时,只是转运司内一个具有司法监察职能的分支机构,随着历史的发展,其设置、职权逐渐完善和健全,其职责范围囊括了本路财政、民政、治安、军事等几乎所有的领域。

其发展历程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对其倚重程度的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提点刑狱司在宋朝的政治统治,经济管理以及社会安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前面提到,提点刑狱司与本路其他监司是分工合作又相互牵制的关系,与州县官吏也可互察,监察制度的设置和监察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都有着详细严格的规定,再者由于提点刑狱司在整个宋代行政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于是在宋代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同级行政机构之间以及与地方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形成了层层叠叠的监察体系,这个严密的监察体系对防止官吏贪腐,净化行政队伍起到非常积极地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宋代机构众多,行政权分散,容易出现有功劳互相争抢,遇到困难又互相推诿的情形,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事务积压的局面,处理事务的官吏职权受到牵制,不是失职就是越权,使得其无所适从。 提刑官能否有效行使其朝廷赋予的职能对于宋朝的司法制度能否建立健全,地方司法公正能否有效得到保证有着重要影响。

提点刑狱司的司法职能,如复核已决狱案,纠正冤假错案,拥有死刑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等,如果不能被提点刑狱司正确行使,发挥其该有的作用,必将导致大量冤假错案,荼毒生灵,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怨声载道,最终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动摇封建政权的统治。宋朝统治者深知这一点,因此赋予提点刑狱司强大的司法权,几乎所有的案件提点刑狱司都能参与审理。

按察刑狱,纠举冤假错案,弹劾官吏职务犯罪等是皇权赋予提点刑狱司的监察权,两宋时期许多公正清廉的提刑官能够秉公执法,利用手中皇权赋予的监察权,打击官吏中的腐败行为,净化官僚队伍,在司法廉洁的同时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宋代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封建政权的统治,有利于创造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地方安定。 提点刑狱司对宋朝的法制建设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例如历史上著名的宋慈就是宋代提刑官的杰出代表,依据自己多年担任提刑官,审理狱案检验证据的经验,倾注毕生心血著成《洗冤集录》一书,记载着诸多法医检验的专业知识,给之后的司法勘验官员提供了宝贵的技术帮助。书中前序中宋词道出了他著本书初衷,其中的每一句话都让我们深深体会到宋慈是一位清廉刚正、勤政爱民的好官。

这本书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第一本司法检验学科的专著,对后代的古代司法检验科学乃至今天的法医学科都有着深远影响。为奠定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提点刑狱司的历史作用不仅对着两宋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个极为深远的意义,而且对后世行政权的设置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提点刑狱司对地方的监管职责被以后的几个朝代认可并继承。例如金代的按察司就是效仿提点刑狱司来设置的,其职能也与提点刑狱司大致相同,只是按察司作为金代唯一的监察机构,司法检察权更加集中。

提点刑狱司制度在宋初创立后,能够适应封建政权统治的需要,顺应历史的发展,为推动两宋时期的法制建设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相对完善的制度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被后代统治者所认可,成为各代地方行政体系中司法、监察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当时的政权统治,促进法制文明的进步,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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