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没搞明白这几件事,就签认罪认罚,还不如不签?
认罪认罚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程序安排,它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法律的处罚。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过自新的鼓励。
但是当事人在签认罪认罚时,最好提前搞明白几件事情,否则签了还不如不签。
一、何谓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认罪认罚,也就是说不仅要认罪,还要甘愿接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至于程序,包括公、检、法,以及二审各个阶段,按照行话来讲就是认罪认罚贯彻到全流程,哪怕是到二审阶段,只要愿意认罪认罚,都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这和之前的狭义认罪认罚有点不太一样,在之前的印象中,二审阶段是不能做认罪认罚的。也就是说,之前的情况是,只要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二审时即便愿意认罪认罚也不会从宽处理。
二、量刑建议,谁来提出?这个权利,是检察官所独享的。
公安机关的警察,包括法院的法官,都没有这个权利,貌似还有点不合逻辑,案件的最终结果本来应该由法官经过审理来确定,但是现实中检察官直接提出了量刑建议,而且是精准的量刑建议,法官却只能全盘照收。
这就等于变相的剥夺了法官的审判权。
当然,在学理上也可以这样认为: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基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但是,不管怎么说都是不符合底层逻辑的。
打个比方,可能会更直观一些——
一个饭店的饭菜定价权,不是由饭店老板来定,而是由原材料的供应商来定,你觉得符合逻辑的吗?这根本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三、量刑建议,具体如何制定?1.理论上来说,应该是这个样子——
“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会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量刑协商,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终办案检察官,可能还要向领导汇报或者上检委会,以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
之后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后才有法律效力。”
2.而事实上,真实情况或许是这样的——
检察官:我们经过认真审查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对你有利的全部情节,目前给你的量刑是XX年,你可同意?
被告人(或律师):这个量刑有点重啊,根据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还可以更轻的,是否考虑重新调整一下?
检察官:这个结果已经给领导汇报过的,就是最终的结果,如果你不愿意签,回头开庭的时候,我们肯定会提出一个更重的量刑建议,你还是先考虑一下,过几天我们再沟通。
……
点评:这貌似不能算是协商,只能算是强迫交易。
当然,现实中绝对有其他的情况,但是上述情况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所以在签认证认罚时一定要认真考虑,甚至还要讲究一下斗争策略。
四、认罪认罚,对量刑有无影响?1.原则上,应该如此——
认罪认罚通常会导致量刑时的从宽处理,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时。
因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办案法官考虑的因素,都要比被告人或者律师考虑的要多得多,甚至要比公诉人考虑的也要多。
因为其他案件参与人员,只是从自身的方面来考虑问题,而法官要综合考虑所有参与人员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判决之后的社会效果。
所以,最终量刑的结果,有的时候并不见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必然会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影响案件的结果。
不管怎么说,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大概率是要从宽的,最终的量刑要相对较轻。
2.现实中,偶尔会是这个样子——
①前年,一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
检察院阶段签认罪认罚时,量刑建议是4年2个月,我们觉得量刑偏重,就没有签。
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量刑是3年7个月。
②去年,一个缅北电信诈骗案件。
三个罪名(诈骗、敲诈勒索、偷越国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8年6个月。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
③今年,一个故意伤害案件。
我们接手时,已经在法院阶段,庭前沟通时,检察院量刑建议是10个月,我们认为6个月已经足够,甚至被告人能不能定罪都有争议。
法院认为最多判刑7个月,检察院如果不签,就直接判决,最终庭后签订认罪认罚7个月。
……
点评:凡事总有例外。
具体案例,必须具体对待,前提是要具体分析。
因循守旧,只会害人害己。
五、认罪认罚制度,有何价值?1.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
任何一种制度,只要存在的时间足够久,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尽管我们的法治建设时间并不长久,但是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只能通过司法制度改革,用一种全新的制度来替代一些貌似不太合理的制度;而这个全新的制度,也不见得完全都是对的,既然是新制度,或多或少也会存在不少问题。
何况,即便制度本身完美无瑕,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万事万物的常态。
2.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像上面所说,既然是一项新的政策,就一定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肯定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所以说,办案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绝对不可能每一个动作都是正确的。
既然如此,不管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过程中都应该慎之又慎,避免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到那时后悔都来不及。
我们在支持这项司法改革的同时,也应该优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了解认罪认罚,有何现实意义?对于对公众来讲,了解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具体影响,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中一个漏洞,将有助于公众在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自己。
唯有这样,当事人和公检法一起努力,才有可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七、言而总之作为公众,我们可以不懂具体的法律知识,但是一定要养成尊重法律的意识,要有敬畏之心。
因为一旦有了法律风险意识,我们保证做到不触犯法律规定,那么不管认罪认罚的好坏,都不可能影响到我们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包括事业。
而如果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很有可能在未来的不确定的某一天,我们就触犯了法律,就会和认罪认罚这件事打交道。
这,可不是什么好事。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