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表决,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和确认有了科学、合理的界定,颇具亮点。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到在农村所享受的各项权益,比如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等,因此该法中对集体成员身份的界定和确认部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成员认定与户籍开始脱钩以前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参考对象就是是否具有所在集体的户籍。而新法中不再把成员认定作为首要标准。你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集体组织,只要与该村集体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集体内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都会被认定为该集体内成员。
有助于乡村人才回流该法第十八条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与户籍脱钩管理,这是很大的亮点:
一方面,这有助于从农村出去的优秀人才与“新乡贤”回流,进而振兴乡村经济、促进乡村建设管理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品质提升。
在外人员不丧失农村各权益另一方面,当然他们也就明确有资格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让外出工作、就业、就学与经营的人有“可以安放的乡愁”,有“回得去的故乡”,这是较以前政策很大的转变。比如去年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当时还明确回乡参与家乡建设的能人、人才,不得侵占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只让回乡建设,不考虑他们的居住需求,这种不考虑实际的规定使得政策推行遭遇最大的阻碍。而该法实施后将对此尴尬局面进行化解、推进,让乡贤能人回村后能够安稳居住,进而甘心、安心搞家乡建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法不是说只有在外混出名堂的乡贤能人才有资格衣锦还乡,理论上“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等在外人员都可以回的去。不丧失集体成员资格也就意味着他们依旧会享有村内宅基地、承包地甚至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
明确生育、政策移民、结婚、收养等集体增员,应确认成员身份该法明确:
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是对成员界定标准列举了几种保底标准情形,也再次明确以前政策模糊,比如颇受社会争议的“外嫁女”、“入赘婿”等集体成员身份的肯定,避免了“外嫁女”“入赘婿”等群体可能面临的权利“两边空”的情况,有利于推动对这类的特定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这也是给社会和各地管理者一个明确的答案。另外该法也充分尊重了地方的实际情况,授权在保底标准基础上地方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协调、起诉该法还明确了,如果对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求助,请求他们的调解和协调。不愿协调和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让权威机关作出公正裁决。这也使得以前“有冤无处申”和“不知向谁申”的情况有了明确的途径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其实是各项农村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对咱们老百姓来讲更在乎的是农村的各项土地权益。新法实施后将能更好地保护好外出人员对农村土地的权益,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农村集体来说都是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