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危化品领域检察建议“回头看”活动,一起危化品运输驾驶员团伙盗窃案再次引起热议。
2021年至2022年2月期间,浙江宁波市某鑫公司的危化品驾驶员、押运员孙某某、刘某某等数十人,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采用拆铅封、卸货留底等手段多次窃取丙酮,将7470公斤丙酮出售给崔某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经调查核实,购买丙酮的下家最终将这些化工产品经过自行勾兑后,出售给工艺品、塑料制品等厂家用于生产、经营。
办案中,江北区院坚持分类分层处理思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不同环节、类型的犯罪行为,综合考量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对部分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的驾驶员、押运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长期收赃、销赃,非法获利较多的人员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在查清案件的同时,江北区院发现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盗窃丙酮的手段,是利用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行业规则漏洞,甚至部分人员存在已因盗窃危化品被司法机关处罚后仍再次犯罪的现象。对此,江北区院第一时间向某鑫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管理。
在众多的危化品运输盗窃案件中,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厂商允许在运输过程中有一定标准量的货损,这让一些人钻了行业规则的漏洞。
2023年,上海的一起油罐车盗窃案中,以汽油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为由实施盗窃,司机张某和押运员徐某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在运油的过程中盗取柴油1900余公斤。
更加猖狂的则通过如注水、油管回流、循环加油及注气加油等手法,进行团伙盗窃。在山东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司机、押运员等21人利用上述做法,作案千余次,盗取柴油900余吨,非法牟利600余万元。
然而,在日积月累后,盗窃行径也必然暴露,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素材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