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关于危货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的认定,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认定和清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办法明确:在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5个方面,其中任一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有两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有三个及以上方面被评估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企业存在车辆挂靠经营。
办法要求:各地工作专班应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车辆的首次挂靠经营认定和清理。
存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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