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场上有些人对于杜女士“假证”的事穷追猛打不肯放,而对于揭露杜女士违反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的事,却网开一面;这种区别对待,太有失公平与公正的法律精神了!
这些人竭力为杜女士不法行为辩护,说杜新枝的头胎是女儿且有残疾,符合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杜女士1963年出生,1992年生二胎时已满28周岁。头胎女儿1985年出生,1992年生二胎间隔7年,是完全符合计生规定的。
虽然这些人引用了计生条例来证明,但是并没有全面引用。我们再来看一看计生条例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这里的关键词“鉴定机构鉴定”“确诊”,杜女士头胎女儿是什么时候鉴定为“残疾人”的?这是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事实上1992年杜女士生孩子前,她的头胎女儿并没有做过医疗机构专业的鉴定,杜女士的女儿还无法认定为残疾人的。
河南计生条例第十八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
警方的调查通报称:经调取驻马店市驿城区卫健体委档案资料,证实郭某宽、杜某枝夫妇于1993年8月18日经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计生委审批同意生育二胎。
可见93年8月18日之前,杜女士根本就没有得到过当地计生委的审批和同意。这件事是非常清晰和无疑的。
综上所述杜女士违反当年二胎计生政策的事,证据确凿,是抵赖不了的!计生政策虽然不执行了,但违法就是违法了,对于违法的行为就应当坚决揭露,决不应该纵容和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