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是土地租赁协议?村委会违法占地,上级不答复,不演了?

智勇评社会 2024-06-28 13:45:04

文章导读:行政不作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违法占地案件中,因主管部门不作为而引发的纠纷可谓比比皆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徐会元律师就承办了一起因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纠纷,最终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主管部门的答复。

一、案件事实

2018年,介休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介休市政府规划安排,需要在孟某的承包地上进行水景公园建设为由,要求孟某将名下承包地2.1亩以每亩800元的价格进行转租,并与其签署占地补偿协议,该份协议实质是土地租赁协议,严重侵害了孟某的权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023 年 11月 20 日,孟某通过EMS 邮政快递向介休市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2 日签收,但未对其进行答复。为督促市自然资源局履职,孟某找到在征地拆迁领域颇有威望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徐会元律师,帮自己在维权道路上扫清障碍。

二、维权过程

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徐律师认为,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与委托人签署钉钉占地补偿协议实质上是土地租赁协议。委托人人认为该份协议签署实质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才向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然被自然资源局在签收之后并未给予委托人任何回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徐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给自然资源局施加压力,逼迫其向委托人作出答复,于是马上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能。

事情和徐律师预料的完全一致,在行政复议的压力下,被申请人不得已向孟某邮寄了关于违法查处申请的答复,上面认为孟某所提到的查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属于2019年土地卫片整改范围,其已下发相关文件,正在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整改。为防止自然资源局出尔反尔,在徐律师的建议下,孟某还是决定将复议进行到底。

复议中,被申请人答复称:1.经核实有关合同,并咨询我局法律顾问,申请人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占地补偿协议,该合同尚未到期,均在有效期内。2.案涉土地是2019年土地卫片整改范围,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整改措施为依法依规查处,完善用地手续。该宗地正在进行整改,符合申请人诉求,我局正在督促有关单位完善用地手续,不存在不履行违法查处职责的问题。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后,未将案件是否受理、是否立案、查处结果等情况告知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未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法律后果。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已向申请人当面进行了答复,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履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遇到了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威逼利诱或者欺骗的方式强占耕地,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般来说,各级自然资源局都具有监督检查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如果上级政府不予检查,“官官相护”,及时联系律师,不要错过维权的黄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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