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应的行政机关举报,而行政机关不仅要履职,还要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么?
四川委托人彭某在发现自家耕地上的附着物被某施工方破坏性清理并动工建设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抗争。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的帮助下,彭某第一时间向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报案查处申请书》。但该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立案的法定职责。
最终,当地县政府定责令县自规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彭某申请的内容依法核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彭某本人。
下面,我们一起来打开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彭某在四川省某村合法拥有一块耕地。2023年,他发现耕地上的附着物被施工方某农业开发公司破坏性清理并动工建设,可彭某并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于是,2023年4月28日,彭某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报案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对破坏其耕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破坏其耕地进行施工的单位名称;2.将调查和惩处的结果,进行书面告知。
同年4月29日,该局收到彭某邮寄的上述申请书后,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认定施工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遂于同年5月6日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7月20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查处情况书面回复彭某。
彭某认为两个月未收到该局的答复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协助其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彭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梳理案情,王威律师认为,县自规局应当在收到《报案查处申请书》后对申请事项予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立案。但本案中,该局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立案的法定职责。
复议过程: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称:其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已经履行了查处职责,并已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了彭某,并未侵害其法定权利,遂彭某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复议结果:
最终,县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责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彭某落款为2023年4月28日的《报案查处申请书》申请内容依法核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依法告知彭某。
在明律师提示: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本案中,虽然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彭某的举报后,经过调查,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查处,但其违反了程序规定,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履职,亦属违法。
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进行履职的过程中,要遵循程序以及各种期限的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