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先是给了我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接着又给了我一份《催告通知书》,他们说自己的程序是合法的,我们是不是就没有翻盘的机会了?”湖北委托人黎先生略显焦急地询问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孙凌枫。
“程序是否合法不是由镇政府说的算,都要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也绝非强拆的依据,不能作为合法行政的挡箭牌,你这个案件有很大转机。”研判案情后,孙凌枫律师给出了肯定答复。
孙律师的一席话让黎先生心里踏实了不少,而又是什么样的案情,让黎先生一度陷入绝望境地呢?下来,我们一起来打开这个案件。
案情介绍
2019年,家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的黎先生在宅基地上对原有房屋重新翻建,翻建后没过几年,当地因中学建设项目需要,将其地块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也开始大力推进征拆工作。因对补偿标准存异议,黎某始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2023年5月31日,当地镇政府和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对黎某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黎某于同年6月2日前自行拆除。6月5日,两部门再次作出《催告通知书》。之后的6月26日则不由分说组织人手将黎某的涉案房屋拆除。
当黎某找到孙凌枫律师的时候,拆迁现场已经沦为一片废墟。孙律师在仔细研判案件之后,认为这起“以拆违促拆迁”案件的背后存在重大的程序漏洞。
律师办案思路
在本案中,镇政府向黎某先后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腾退通知书》和《催告通知书》三份文书,看似手续齐全,其实遗漏了最重要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而只有这份决定书才能作为镇政府强制拆除黎某房屋的法律依据,故镇政府的强拆明显不合法。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原告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擅自将老宅建成彩钢棚系违法建设,镇政府有法定职权进行拆除,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6月26日强制拆除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相比于《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腾退通知书》和《催告通知书》等过程性文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是终局性文书,也是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该份文书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缺一不可。
广大被征收人请牢记,房屋被确认违建从而强拆,并不意味着事已成定局,可以通过复盘强拆的各个流程,政府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工作,是否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从中找到政府疏漏之处,为自己制造翻盘可能。
作者: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