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一直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口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然而,理想与实践总有差距,一些基层政府不仅不会主动公开必要信息,而且对于相对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仍然不情不愿,拿各种借口当挡箭牌敷衍申请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张霞律师就承办了一起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案件,最终不负所托,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知情权,迈出了解决征地纠纷的第一步。
案件详情
朱先生系四川省旺苍县某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因矿山二期扩建工程,朱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安置补偿过低且相关文件均未公开,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朱先生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旺苍县自然资源局提交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案涉土地拟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案涉土地所涉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2024年2月6日,朱先生收到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书》。上面载明:1.对于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开。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和征地红线图因申请人不涉及农用的征地拆迁故不存在相关信。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名单非被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可向镇政府等咨询了解。也就是说,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书》仅对部分申请事项进行了回应,要命的是,这部分内容也是其他村的征收信息,而非朱先生所申请的案涉土地征收有关信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张霞律师。
维权过程
张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自然资源局是否全面履行了法定公开义务。首先,关于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关于自然资源局是否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全面答复的问题。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表1及表2的内容未进行明确全面的答复仅对其中所涉及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说明,其属于未全面履行答复义务。
于是,X律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中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于 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机关已按相关规定给子了回复。二、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存在的政府信息已予以全部公开,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综上所述,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本机关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公开且存在的信息予以全部公开,并按照其要求的邮寄方式对其进行了邮寄送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答复。故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未答复中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
在明说法
在我国,行政主体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且公开的信息要具体、全面,不得相互推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中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行政主体《答复书》中所附材料与申请材料有较大出入,且未附具体、详细说明的,属于信息公开不全面,此时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有很大概率会责令涉案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作者: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