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近年来,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因集体收益分配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已婚女性等特定群体的利益保护,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一道必答题。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陈女士长舒了一口气。尽管在她看来,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并不意外,但历经了与村委会、相关征收部门的反复沟通、交涉,直至法院判决撤销了遗漏其安置补偿资格的补偿协议,这一路长跑,很是不易。
“户口在本村,生活在本村,却未取得安置补偿份额,当事人深感无奈”
陈女士系慈溪市A村村民,其为家庭长女。陈女士登记结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婚后育有子女亦出生落户在A村以陈女士父亲为户主的农业家庭户内。
但是在面临征地时,所在的A村村委会、相关征收部门以陈女士已经出嫁,及当年A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登记记载不包含户籍登记中同户的陈女士及其子女为由,认为陈女士及子女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剥夺了她获得补偿款分配权。后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与陈女士父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户内可安置人口 2 人即其父亲母亲,未将本人及其中两个子女计入安置人口。陈女士对于征收部门知法犯法的行为无法认同,但并没有妥协,她决定用国家的法律保护自己。当得知在明律所专业办理行政案件,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以后,陈女士委托了在明律所陈丽芳律师及王天子律师。
“抓住问题核心,精准出击,闪电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陈丽芳律师及王天子律师收集了许多有力的证据,翻阅了大量相关类案,查找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为陈女士依法维权做了充分准备。陈丽芳律师提出陈女士与其他小组成员一样,应该平等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剥夺!该案的核心就在于(1)陈女士是否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陈女士是否在A村村民小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陈女士一直在A村生活居住,与A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A村为陈女士长期固定生产生活关系所在地,陈女士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显的身份特征,应享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因此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认定成员身份,陈女士才是公允的被视为了本村集体成员,单一采用户籍认定标准的具有不周延性。
要知道,已签字的补偿协议在实践中是很难被撤销的,但陈丽芳律师及王天子律师在抓住问题核心后,仅通过一审诉讼,审理法院即支持了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诉请。仅仅几个月,案件已经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支持诉请,小杠杆撬动解决大问题”
于当下来看,陈女士的个体遭遇并非罕见。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日益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备受重视,作为享有权益之必要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为利益诉求的关键,这一情况集中体现在一些自本村已婚的女性村民身上。
法律规定的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落空,源于对陈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否定。尽管法律规定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和程序,但过于笼统抽象,并未有专门法律详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为从实际出发,陈丽芳律师及王天子律师深入了解陈女士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陈丽芳律师及王天子律师在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认为,成员资格认定宜采取“法律与习惯有机融合+意定”相结合理念下的复合标准认定模式。如果只依据规定的单一户籍标准,会侵害到包括陈女士在内的一部分特殊群体的利益,不具有周延性,且在我国试点地区实践和近年司法裁判多采取复合标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代表着农村集体财产权益和民主权益的享有,随意取消其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便意味着对农民权益的随意侵害。
在实务界看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这起发生在陈女士的案件,为依法维护农村已婚未迁出女成员权益提供了一种参考,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时代命题中,意义重大。
当然针对征拆中的法律问题,只有专业的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需尽早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陈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