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 年 1 月,有关湖南绥宁县人民法院错判 “放蛊” 案件的报告由湖南省人民法院上报至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处,此报告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错判案件多达 14 件。
所谓 “放蛊”,是一种迷信说法,即心怀恶意的妇女将蜈蚣、乌烟虫等毒虫烤焦碾碎成粉,藏于指甲内,暗弹至他人饮食中,致使食者 “中蛊”,数月或数年后死亡,且据说 “放蛊” 妇女无特别杀人缘由,仅因不 “放蛊” 便心情烦躁。
这些案件错判的过程大致相同,皆因有人怀疑某妇女 “放蛊”,村干部便发动群众批斗,甚至捆绑吊打,迫使妇女承认后,由乡政府移交至人民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一迷信传说深信不疑,在未做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便对被指控妇女定罪判刑。
错判的 “放蛊” 案件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与 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密切相关。此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五部重要法典,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上任后,积极推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力改进新中国审判人员审判作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人民法院严查审判作风问题。
经检查,发现诸多问题,一些地方审判员审判作风不正,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如湖南省人民法院在 1954 年底对省内各地法院检查时发现,1951 年至 1954 年 8 月期间,绥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 25 宗 “放蛊” 案件。经深入调查,查出 14 人蒙冤判刑。错判案件发现后,立即得到纠正和平反。
1955 年 1 月 21 日,经董必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此事,并转报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绥宁县 “放蛊” 案件的检查报告》。
此事件也引起毛泽东高度关注。2 月 1 日,毛泽东批示:错判 “放蛊” 事件仅是不良作风在若干案件上的表现,重点应放在改善作风。3 月 12 日,中共中央向各地转发上述报告,并发出改善司法机关审判作风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动司法人员检查审判作风,反对逼供信,提倡科学调查研究审判作风,避免错判案件发生。
“放蛊” 案件报告中共中央后,董必武思考如何加强对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教育,引导其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形成实事求是办案作风。经考虑,他指示相关人员将古今判案中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案例编成小册子,并特别交代编入《聊斋志异》中《折狱》一则故事。
该故事讲述清朝顺治年间山东淄川县境内之事:淄川城有西崖村,一商人半路被杀,次日其妻上吊。商人弟弟告状,县令费祉亲临现场,见死者腰上五钱银子尚在,知非为财所杀。询问乡民盗贼情况无果,他未动刑拘留,让众人回家勿误农活。
半年后,差役因赋税逮捕几人,其中周成到公堂十分害怕,愿交赋税并从腰间布袱取银,费祉收验后询问其住址、距西崖距离及与死者关系,周成回答后,费祉勃然大怒判定其为凶手,一审周成果然认罪,交代作案经过。
衙门公差惊叹费县令破案如神,费祉称辨明案情不难,关键要随处留心,验尸时见商人与周成布袱花纹相同,询问时周成神色惊惶、语无伦次,便断定其与案件有关。
《折狱》中,蒲松龄称赞费县令 “‘随处留心’之言,可以教天下之宰民社者也”。
1955 年 5 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司法座谈会上,按董必武指示,将编有《折狱》故事的小册子发给参会人员,并要求组织学习,该小册子对全国司法人员树立良好审判作风有益。
1956 年 2 月 8 日,董必武为该册子题词,谈到《折狱》中费县令 “随处留心” 办案作风,题词称:重证据不重口供是人民审判员审判原则,但仅遵守此原则不够,还需从案件各侧面观察,找出关系与发展,做出客观判断,忌粗枝大叶、漫不经心。选《聊斋》折狱一篇,费祉先生所言 “事情没有什么难办的,总之,要随处留心观察就得了” 很好,“随处留心观察” 便是绝大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