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0 14:33:5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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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为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法院。

那么,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除了被告股东住所地外院外,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吗?

最高院在《杭州勇进石材有限公司与吴土荣、滕春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明确: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最高院认为,

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勇进公司主张吴土荣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原股东,对上海中深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因吴土荣不如实出资,损害了勇进公司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利益。

同时,滕春龙作为吴土荣原持有股权的受让者,应当对吴土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勇进公司实际上主张的是吴土荣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吴土荣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可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最高法的相关裁定来看,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的地点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所以公司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在实践中,许多法院都认可公司住所地法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这样的认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公司的情况更为了解,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从诉讼便利性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在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也更便于收集证据和参与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综上,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具体的管辖问题还可能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约定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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