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往往决定了你能赚多少钱?老板真的起对了公司的名字吗

坤哥说风云 2024-10-29 20:46:38

【导语】在追求财富,尤其是巨额财富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冒险意识。许多企业家也提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类似于赌徒的决策果断和风险承受能力,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大家好,我是沈志坤,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专业是经济法专业,毕业以后很多年都在浙大教书,并且我是个资深的律师,我常年办的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俗话都说“富贵险中求”,但是在追求盈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审慎考虑一个关键问题:是应当选择高风险的投资机会,还是在保障基础上进行适度冒险?

为此,我们需首先理清以下几点,首先,根本问题在于风险偏好。

替人担保带来的风险

某位总裁的经历恰好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曾有一年,他的一位挚友携带银行信贷部经理寻求贷款支持,请求贷款3000万元。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该总裁从学徒成长为电子设备厂的创始人,勤勤恳恳地积累了相当的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包括:厂名下的一块土地和一栋厂房,估算价值约1300万元;在他个人名下则有一栋别墅和一辆豪车,价值约700万元。两者合计,他的企业和个人财产总价值大约为2000万元。

当他的朋友请求他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时,他在未深入思考的情况下,立即在电子设备厂的公章上签字,答应了担保要求。然而,王总在签署之后并未留意到潜在的风险。

隐藏的风险往往是最危险的。一年后,他的朋友的企业破产,并随之失踪,银行随即采取了法律行动。

我们可以推测,银行是否能够查封王总的设备厂的土地和厂房?答案显而易见。

但我进一步要问,银行是否能够通过法院查封王总名下的别墅或豪车?可能许多人认为不可以,原因是担保是由电子设备厂提供的,但事实恰恰相反。

问题在于,一家名为“电子设备厂”的企业,在名称上并未包含“有限公司”四个字,这意味着该厂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含义在于,该厂所产生的任何债务最终都将追溯至王总个人。

因此,经过20年的努力,王总所积累的土地、厂房、别墅和豪车等全部资产都被法院查封、拍卖并执行。此外,王总还背负着1000万元的银行债务,因其将2000万元用于偿还3000万元的债务,形成了1000万元的缺口。这笔债务不会被一笔勾销,王总在其有生之年将永远面临归还1000万元的责任。

如果我们的投资都如同王总的境况,那将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和运用有限责任的制度来保护自身安全。许多企业家在这一方面都遭遇了困境。

一味扩张带来的风险

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观察到一些企业领导者在完成原始积累过程中,采取了保守策略,初步设立小型工厂,保持低债务和低员工数量,稳扎稳打。经过十到八年的财富积累,他们渐渐建立了广泛的人脉,尤其在开始有了更具潜力的投资项目后,冒险精神便迅速觉醒。

然而,许多老板在这一关键时刻难以控制自己的决策,当发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时,他们往往会对现状感到不满。

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倾向于投资他们所认为前景光明的项目,例如房地产或电子商务,尤其在他们认为这些投资几乎没有风险且能够稳健盈利的情况下。

随之而来的是,他们可能会选择抵押所有资产获得贷款,同时向亲朋好友寻求大额资金支持,再结合自身的原始资金,全面投入到这些项目中。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企业负责人难以适应变化,尤其是他们忽视了“隔行如隔山”的古训。优秀的制造业背景并不必然能转化为成功的房地产开发能力。最终,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什么?

当一位优秀的制造业企业家摇身一变成为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时,往往面临着倾家荡产的风险。十年来的积累可能会因此彻底消失,甚至背负巨额银行债务,并受到亲朋好友的追债压力,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和生活的悲剧。

在进行冒险决策时,我们确实需要勇于尝试,但在此之前必须深入思考两个关键问题:首先,冒险的最坏结果是什么?其次,在实施冒险时,是否能够找到一种将风险降至最低、保险系数最大的商业模式?这正是我在前一部分中提到的“顶层设计与底线思维”。

即使在冒险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坚持底线思维,绝不可进行自杀式投资或赌博式经营。过去20年无数的案例警示我们,这样的投资方式和经营理念是绝对不可取的。

“有限”公司

在中国,企业可以分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所有有限公司的名称前都带有“有限”二字,而合伙企业则没有。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风险保障机制的不同。

有限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投资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有限,投资额仅限于其投入的资本。换言之,若您向一家有限公司投入100万元,法律便已保障您的投资风险在这一金额之内。

无论企业未来面临怎样的亏损,您所承担的最大风险仅限于一百万的投资本金,而您家庭的财产则将保持安全。如果您选择与他人进行合伙投资,成立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合伙人不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的具体含义为,如果您的投资为一百万,但合伙企业最终亏损一千万,不仅您的投资将面临损失,还有可能需要从家庭财产中额外承担900万的债务。连带责任则意味着,三名或五名合伙人将共同对该一千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债务将由其中有经济能力的合伙人代为偿还,而在偿还后再依据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由此可见,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显著不同。

我们应当思考,既然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有限公司制度,能够在盈利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保障,为什么还要去成立和投资那些法律不予保障、需承担无限责任,并可能因此对他人承担巨额法律与经济责任的合伙企业呢?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框架内存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与企业模式,能够在允许您冒险的同时,为您提供一定的保障。

因此,在进行投资时,除了牢记“财富于风险中求”,更应时刻铭记: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务必确保本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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