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某垃圾清运项目铲车伤害事故查明,司机被建议移送公安

靖二氧化碳 2024-09-04 03:05:12

8月30日,光明政府在线公布《光明凤凰A608-0173宗地垃圾清运项目“7·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3日,光明区凤凰街道A608-0173宗地垃圾清运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光明凤凰A608-0173宗地垃圾清运项目“7·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承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垃圾清运单位:深圳市俊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俊豪公司”)

死者所在单位: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宁公司”)

事故相关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

监理单位:深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事故项目

平面位置示意图

涉事项目示意图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3日上午,垃圾清运单位深圳俊豪公司装载机司机聂某锋按照工作安排来到涉事项目工地,清理垃圾池附近垃圾。中午12时10分许,聂某锋铲完垃圾后,准备将轮式装载机停到地下室,行驶至5号楼首层,准备左拐进地下室时,未注意到深圳汇宁公司工人张某在其右前方通道右侧休息,驾驶轮式装载机将张某头部及身体碾压,聂某锋发现异常情况后下车查看,见张某伤势较重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时33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宣布张涛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现场图

事发地点为涉事项目5号楼裙楼首层位置,周边安装的视频监控,只能看到聂某锋所开铲车的行进方向,无法监控到发生事故位置。

经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问询,事发点位于涉事项目5号楼首层裙楼通道处。事故发生时为下班时间,张某等工人在10涉事项目5号楼裙楼首层休息。现场勘验可见:5号楼首层裙楼通道处,张某被碾压的位置有沾有血迹的胶合板。

事发点位勘查及铲车行驶路线图

事故发生时,在张某躺卧的木板与铲车之间无遮挡物的情况下,驾驶铲车的驾驶员,驾驶铲车上坡前能够观察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前轮行驶至坡顶观察不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铲车行驶至坡上后观察不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

驾驶盲区测试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聂某锋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在未完全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碾压到前方的张某,导致事故发生。

2.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非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通道一侧休息,被车辆碾压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深圳俊豪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聂先锋违规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深圳汇宁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人休息时间在施工现场休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定责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聂某锋,深圳俊豪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在未完全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碾压到前方的张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俊豪公司主要负责人谌某,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深圳汇宁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华,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俊豪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深圳汇宁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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