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失控侧翻,3人死亡!汕头南澳6·2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工程报 2024-10-23 09:33:39

近日,汕头市政府公布《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日7时许,位于汕头市南澳县中岛路龟仔坑路段发生一起小货车侧翻单方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63万元。

经调查分析认定: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轻型栏板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造成的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苗某朝。车牌:粤D3560F,品牌型号:江铃牌/JX1041TGE26,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状态:近三年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属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及车辆营运证相关手续。经查,该车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手续相关记录。经调查询问,该车系苗某朝为其儿子苗某林婚后谋生而购买,一直交其儿子苗某林驾驶使用。

图1 肇事车辆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苗某林。驾驶证芯编号:4110052622132,准驾车型:C1,初领日期:2019年10月17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儿子,系苗某朝安排的运送材料负责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陈某强。系肇事车辆粤D3560F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同乡,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董某冬。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乘坐人,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苗某朝的姐夫,系苗某林安排的临时人力搬运人员,事发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苗某朝。系肇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其一直在汕务工,2018年后个人从事拉货和人力搬运谋生。

(三)其他单位情况

1.苗某朝,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8年4月13日,经营场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东溪村西南路下段5巷之6,经营范围:货物经营。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该商行负责协助店面管理工作的辛某愉于2024年6月1日与苗某朝约定运送一批材料到南澳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99号。经调查询问,苗某朝随后安排苗某林负责运送材料,期间装载、运送、搬运等工作均由苗某林安排,尚未与辛某愉结算运输和搬运费用。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日6时许,苗某林驾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内乘坐陈某强、董某冬,车后卡载有硅酸钙板、杉木条、铝合金条等材料),从汕头市龙湖区出发沿着衡山路、嵩山路、黄河路、泰山路、中阳大道、澄海区莱美路、南澳县南澳大桥、西长线、龙门路、隆深公路、X064县道和X057县道行驶,前往南澳县青澳湾南信海上东方广场99号。7时3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苗某林驾车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车辆往前滑行过程碰撞到路边电线杆、路灯和树木,造成苗某林和陈某强当场死亡、董某冬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以及电线杆、路灯和树木损坏,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和车上货物受损。

图2 事故现场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8.63万元。

经勘查,现场造成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头受损,车上货物、电线杆和路灯损坏,经对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货物、电线杆和路灯进行评估,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63万元。

同时,肇事车辆所有人苗某朝与死者陈某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陈某强家属人民币55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南澳县县道X057线K3+100~K4+263.781路段,该路线长1.264km,路基宽度8.5m,路面宽7.5m,双向2车道,限速30km/h,道路路面为沥青路面,道路标志标线齐全,填方边坡侧设有混凝土护栏,局部位置设警示桩。线位走向基本为西东方向。路段起点K3+100与风电作业道路相交,终点接入省道336。

图3 事故路段全景

(三)事故人员检验检测情况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苗某林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江司鉴[2024]毒鉴字第600号】鉴定意见:送检编号为“142462848”试管中血液样本(JC-2024毒600)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苗某林进行冰毒、吗啡定性分析。根据《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汕大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068号】鉴定意见:送检血样(样品编号:DH2024068-1)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单乙酰吗啡成分。

(四)涉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并对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所载货物重量进行侦查实验,有关情况如下:

1.根据《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韩江司鉴[2024]痕鉴字第222号,韩江司鉴[2024]痕鉴字第222-1号】,鉴定意见如下:(1)①距离事发前2分52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32km/h;②距离事发前2分35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26km/h;③距离事发前2分17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36km/h;④距离事发前2分5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38km/h;⑤距离事发前1分40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41km/h;⑥距离事发前1分25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39km/h;⑦距离事发前57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27km/h;⑧距离事发前48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46km/h;⑨距离事发前22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44km/h;⑩距离事发前17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58km/h;⑪距离事发前12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67km/h;⑩距离事发前7秒时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为74km/h。(2)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于事故侧翻造成驾驶室变形损毁严重、方向盘变形卡死、车底传动轴脱落,符合事故中碰撞所形成的后果,未见事发前已损坏的迹象,其余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3)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身左侧在车辆向左侧翻滑行过程中与路面发生接触碰撞,车头与路边树木发生接触碰撞,未发现与其他车体的新鲜刮碰痕迹,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的可能。

2.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辛某愉所提供货单,依次查验所列物品重量之和,合并得出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事发时所载货物总质量,结果为4510.33kg。

(五)直接原因

根据《南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意见: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该路段限速30km/h,距离事发前7秒时行驶速度为74km/h,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苗某林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董某冬和陈某强在本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六)间接原因

为深入调查此起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事故调查组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苗某朝、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开展延伸调查。

1.货物运输的个人“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苗某朝作为承接此次材料运送的总负责人、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的车主,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货物运输的个人主体责任,没有按要求规范货物运输活动,未对肇事车辆是否超员超载行为进行检查确认。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作为此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所要求运送材料均为该商行联系提供,法律意识淡薄,未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没有按要求规范装载活动,为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配货。是造成本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七)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考虑行为人过失等关键因素,事故调查组认定:汕头南澳“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苗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轻型栏板货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造成的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单方全责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苗某林,事发时系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南澳县X057中岛线27公里500米处路段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长下坡连续弯道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周,遇情况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苗某林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苗某林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苗某朝,涉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针对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存在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建议由南澳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货车所有人依法予以查处;建议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指导。

2.汕头市龙湖区嘉顿正东家装材料商行,涉事车辆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针对该商行为粤D3560F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超载配货违法行为,建议由龙湖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建议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信息来源:汕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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