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男子提醒楼上邻居噪音过大,被对方3人身揣裁纸刀和钢锉打跪在地,情急之下他挥刀就刺。案发前一天,因单元门年久失修门锁有些不灵,残疾男子任某(肢体四级残疾,为脑梗死后遗症,右肢轻瘫)遂拿了一些工具进行修理。中途,住他家楼上二十多岁的李姓姑娘恰巧回来,任某就出言提醒她,以后关门轻点。
姑娘觉得任某当真是多管闲事,当即辱骂任某,脏话中还夹带了长辈。“就提醒你轻点关门,你凭什么就辱骂我,还骂我父母!”气不过的任某锤子都没放下,就追上去用手拍门与姑娘理论。后被邻居劝回。结果姑娘听任某走了,打开房门,哭得梨花带雨,对着电话那头委屈道:妈,楼下邻居欺负我,他拿着锤子追赶我,还用锤子砸咱家的门!宝贝女儿被人欺负,哪个父母能忍?姑娘父母当即火速赶回家,敲任某的房门,讨要说法。双方爆发争吵,期间还有推搡拉扯的行为,又是邻居拉开的,最后双方闹到了派出所。这个姑娘平常生活中就不注意,经常就弄出较大的噪音,房子又不隔音,邻居大声说话都能听见,噪音大确实影响生活。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表示此事就此打住,而姑娘一家也表示以后会注意,尽量不弄出较大声响。
却不曾想,回去后姑娘依旧我行我素,甚至蓄意报复,故意制造声响,表达不满。案发当日晚上八九点,楼上还叮叮当当,任某一家实在难以忍受。等听到姑娘的父亲李某外出回家正在上楼梯,任某连忙打开房门,让其劝说不要再一直弄出声响。李某应下后走回家。不久,楼上发生争吵,有女人的声音喊到:你怎么帮外人说话!一会,楼上一家三口拿着两把裁纸刀和一把钢锉,到任某家砸门辱骂。欺人太甚!任某不顾妻子阻拦,拿着一把水果刀打开房门。对方人多势众,一个照面就将任某打得跪倒在地,任某胸口还被对方用利器刺伤。情急之下,任某拿刀就刺,姑娘和其母亲接连倒地身亡,其父亲李某趁乱逃走。很快,任某被警方控制起来。后来,检方控诉其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对方人多势众,手拿凶器,而任某是一位残疾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并且对方一个照面就将任某打得跪倒在地,对他造成刺伤,这难道不是严重危害任某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吗?虽然任某后来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是《刑法》第20条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防卫人面对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因为不法侵害太紧迫与严重,防卫人可以采取较大的反击力度,即便造成了对方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同样是正当防卫。那么,任某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吗?对此,法院持否定态度。即当时任某所遭遇的不法侵害还未达到如此紧迫和严重的程度,能让他直接将人捅死而不负刑事责任。首先,法院肯定了任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对方一家三口携带工具砸门辱骂,对任某进行殴打,并用利器将其刺伤,不法侵害明显,任某对此予以防卫,实施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对方三人也只是因邻里纠纷上门滋事,主观上只是想教训任某一番,并不存在行凶的故意,因此无法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次,三人虽然携带了工具,但仅对任某造成轻微伤,可见其手段并不激烈。而且,在对方人数和力量明显占优的情况下,并没有强力冲撞进入任某家,可见他们也没有伤害任某家人的意图。综上,从对方意图和手段上来讲,任某当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并非紧迫和严重,他应该有更好的防卫选择。但是任某却持刀连续捅刺3名被害人,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任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8.6万余元。谁能想,因噪音而起的邻里纠纷,结局却如此惨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