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过断层区域未加密设置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监测点,
不符合《煤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1.2、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单轨吊运行时剐蹭巷道内支设的单元支架,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1、2305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迎头第2排顶板1处锚杆预紧力不足260N·m,左帮第3排1处锚杆失效,未及时处理,迎头顶板空顶距500mm,大于300mm,迎头后断层架棚处2架棚腿固定不牢,
不符合《2305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锚杆预紧力不低于260N·m,失效锚杆及时补打,迎头顶板空顶距不大于300mm,巷道架棚应牢固可靠”规定;
2.2、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左帮已揭露断层构造3米,未采取施工超前锚杆加强支护措施,2棵锚索与顶板角度小于75°,外露长度大于250mm,
不符合《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巷道过断层破碎带时,必须施工超前锚杆,锚索需与围岩面垂直或与巷道轮廓线垂直,与围岩面夹角不得小于75°,锚索露出锁具长度为150~250mm”规定;
2.3、3309综放工作面84#、86#液压支架前梁未接顶,16-17#、40-41#液压支架错茬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100-101#液压支架架间隙160mm,143-144#支架架间隙150mm,3#、33#、46#液压支架前柱初撑力分别为15.6MPa、12.8MPa、14.5MPa,低于24MPa,
不符合《3309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前梁接顶严实,支架错茬不得超过侧护板的2/3,架间间隙不超过100mm,工作面支架前立柱初撑力不低于24MPa”规定。
3.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日志未记录2024年5月8日夜班人员5302轨道顺槽入口读卡器通讯中断情况,
不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5.2.6规定;
3.2、5302工作面胶带第二部皮带防打滑保护装置投入时间为20s,超过10s,
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 872-2000)4.5.1规定。
4、编号2023022270、2023022264便携式甲烷氧气两用仪于2024年4月14日,5月1日标校,标校周期超过15天,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5、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皮带机卸载点处外侧跑偏保护动作不灵敏,现场测试需拨动导杆偏离中心线大于20°方能触发保护动作,
不符合《3313工作面轨道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人工用手拨动跑偏保护装置的导杆偏离中心线15°±5°,并延时5~15s,带式输送机报警并停机”规定。
6、5302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惰性气体(氮气)防灭火,未安装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的行政处罚。
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1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汶上县义桥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为毛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