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其制作的过程和内容应当“慎之又慎、细之又细”,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全面、完整、具体地列明补偿安置的内容,如补偿的认定情况、方式方法、金额数量、费用明细等。
近期,重庆一家公司在土地征收中就遇到了政府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内容“含糊不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幸运的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贾燕丽律师及时介入并提供法律“护航”,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政府机关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成功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自2003年3月1日起租用某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开发建设,2020年5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区新建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南岸段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20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某区建设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东站及相关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本次征地批复范围涉及该公司所租用的部分集体土地。
因某区政府与该公司就征地补偿未达成一致协议,某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不服,便起诉至法院。
二、维权过程
在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后,贾燕丽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认真分析了本案的事实基础,并实地到该公司租用的集体土地现场进行认真查看,对被征收的部分土地范围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以该公司的诉求为核心,形成了一份完整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明律师团队还进行了一系列严谨的庭前准备工作,对本案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逐一审查,针对本案的每一个争议点进行深入讨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进一步深化了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
在明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案件争议核心就在某区政府向该公司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要求,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并没有向被征收人给出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标准,只是简单以“暂无法计算补偿金额”为由一笔带过,内容不具体、不完整,无法解决补偿争议,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明确指出,补偿安置内容理应包括全部补偿项目,具有终局性、成熟性。案涉《补偿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房屋未明确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使当事人的权益处于待定状态。某区政府提出未明确的原因是“增加协商一致解决本次争议的可能性”,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系协议无法达成后作出的程序性要求不相符合。故,《补偿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房屋应作出明确认定,如需补偿,则应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
最终判决:(一)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事项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撤销正确;(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四、在明提醒
在明律师在此温馨提示,虽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个别未能与行政机关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然而,此类决定在内容上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区政府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但决定的补偿内容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补偿认定,对于土地和房屋的现状调查也未达到全面和准确的要求,从而导致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不明确,补偿事项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进行维权,针对补偿安置决定的内容及时采取行动,只有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有力行动,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确保法治精神得到公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