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2025年开始施行,对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或超过5年的参保人员有可能面临转移的问题?
案例:参保人户籍在甲地,缴费20年,最后参保地乙地缴费12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
试问参保人是在甲地还是乙地申领病残津贴,如果有选择权,参保人有可能转入乙地申领病残津贴,按转移规定,户籍优先,参保人应在甲地申领,实际操作,参保人可转到乙办理,病残津贴申领可适用于养老金申领转移规定。
同样,参保人年限的累计计算同样存在病残津贴申领养老保险的转移,为适用病残津贴的规定,对养老保险转移应完善相关规定。
个人认为,转移无非是两个,一是继续沿用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户籍优先即户籍地有缴费记录在户籍地申领或有选择权即非户籍地缴费满10年,以最后一个参保人归集办理转移,二是推行全国统筹后,无需转移,可以统筹实行网上直转合并缴费年限,由参保人选择待遇领取地。各位好友,大家觉得可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