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花大力气建的5间房屋竟然有4间被街道办认定为违章搭建,只因为没有和当地拆迁部门谈拢安置补偿。20年的心血当真要毁于一旦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赵婕两位律师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以拆违代强拆”何时能止?两位律师能不能帮助委托人保住这几十年的心血呢?
案件事实
周先生在中山市某处合法拥有5套房屋。因当地某项目,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政府给出的安置补偿数额不符合周先生心理预期,他未能与当地征地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8月16日,几个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周先生房子外边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勘察笔录,拿到笔录时,周先生只觉两眼一黑。笔录中载明: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报建手续;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搭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周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相关手续,是因为相关部门一再推诿,并不是自己没有办理。况且这几间房都建了快20年了,后续的扩建修补十分正常,街道办不能因为没有报建手续就认定房屋违建。
2023年8月17日,民众街道办向周先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他在中山市某街道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责令周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周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燕丽、赵婕两位律师,希望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原审法院虽然并未撤销街道办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却认定民众街道办作出涉案通知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否定了被告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过程性行为的主张。
一审碰壁后,两位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有错误,当即申请上诉,理由如下:一、周先生的建筑物并非违法建筑。二、周先生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不能采取认定违法建筑的方式行实施征收之实,民众街道办的行政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三、民众街道办仅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强制执行决定,违背法律规定,程序上不合法。四、涉案房屋所在区域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由民众街道办承担诉讼费用。
庭上,被上诉人民众街道办答辩称:涉案行政行为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民众街道办已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等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城乡规划责令改正通知纠纷。关于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述但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责令内容方面仅勾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而“改正内容和要求”一栏完全空白。对于应当如何采取改正措施,按民众街道办在庭审中的陈述,需要相对人自行向城乡规划部门咨询如何改正、民众街道办在后续程序中再行核实如何改正,即未明确改正内容及要求,明显不属于明确、有效的行政命令。
另,因本案所涉建筑物的建设行为在民众街道办发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时已经完成,故本案的责令改正的形式应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适用前提为核实涉案建筑是否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需取得许可而未取得,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从民众街道办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只有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产权证、图纸,无证据反映其已经调查核实了涉案建筑物的建设时间以及所在地块的地类性质、规划条件等,民众街道办在二审庭审中述称,其仅从部分建筑物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间即可直接推定其余建筑物、附着物的形成时间在后,缺乏充分依据,应予撤销。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明提示
本案的街道办程序意识极其淡薄,给相对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漏洞百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命令,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等形式。故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作为一项行政命令,应当清楚明确告知相对人具体的改正内容,包括现存的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应当采取何种改正措施,为相对人作出明确的指示。也就是说,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让相对人知道自己该如何弥补自己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征地拆迁案件中,当地政府往往不会下发明确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向法院主张其形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