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贩劫童被刺亡;故意杀人不应成立;六理由或可改判?

觅波雄峰 2024-04-16 09:28:33

孩被人贩劫走,男子追赶并与二人贩搏斗,一人贩带刀被男子夺过并猛刺二人贩。男子又追上车,为救回孩子,又刺向抱着孩子的人贩……三人贩子最终死亡。

该如何认定男子的行为?

据说法院认定男子为故意杀人,并判无期徒刑。

众网友对判决非常质疑,本人也有同感,认为男子不构成故意杀人,应属于正当防卫,起码有六点理由:

(1)孩子正在被劫持中,人贩子都正在继续实施犯罪中;

(2)车上抱着(劫持控制)孩子的人贩子,也在实施犯罪中。

(3)男子与二人贩子搏斗,夺刀刺杀二人贩,追上车将抱孩子的人贩猛刺,主要目的是为救孩子;而刺杀人贩,则是不得已的手段,并非主要意图,因此应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如果认定故意杀人,理由则明显不足。

(4)男子用的是人贩携带的犯罪工具,这也是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5)如果孩子被主动送回,或放回,男子再行杀伐,则应认定是故意杀人。

(6)人贩死亡,不应怪罪男子而应怪罪自己谋划并实施了劫持绑架犯罪。犯罪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即使有过当处也绝非故意杀人,法院判决令很多网友质疑。

但经上诉或监督程序可以改判,或免刑罚,或从轻处罚。

总之:

对劫持,绑架,拐骗儿童妇女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不应有半点仁慈与怜悯;

不应让与这些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家人或人们,含有的冤情。

判决应该爱憎分明,满怀正义,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给予坚决的惩治和打击。

不应给犯罪分子留有任何侥幸的空间。

0 阅读:0

觅波雄峰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