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的话题,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待遇问题,近几年来,一直成为了人们诟病的话题。不少人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说话,没有多少人真正是从全局角度来说话的。而且议论最多的是有人认为,最亏的是“中人”,这就是只站在早退中人的立场说话,其实即使早退中人与“老人”相比,还是要略胜一筹,当然与晚退中人当然是“亏”了,这是事实,但说只有中人最吃亏,这种说法是明显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是从2014年10月1日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后,“中人”的十年过渡期就开始逐年拉大养老金的差距,以至到十年过渡期结束时,早退和晚退养老金形成了很大的差距,少则相差二、三千,多则甚至是成倍的差距。早退的“老人”要两个人的退休金才能等同于晚退一个人的养老金,造成养老金这种悬殊差距这是与国务院关于养老金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的。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要体现公平公正,缩小养老金待遇的差距。特别声明,这里我们不说企业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问题,单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改革存在的严重两极分化问题。
国务院2015年(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中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三、要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这应该是指导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养老金改革不能偏离这些基本原则。
但是,养老金改革十年过渡期的实践,可以说已背离了这些基本原则,只注重了保障养老金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对改革后退休人员,既考虑到“视同缴费”,又增设了“职业年金”,既设置了“基础养老金”,又设置“过渡性养老金”,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增设了“职业年金”,对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考虑是周密细致,而完全忽视了“老人”和早退中人的的养老待遇保障,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就是2014年10月1日前工资水平。尽管以后每年有一个退休金调整,但与社会平均水平的提高相差很大的距离。这样就造成了改革前后退休待遇的明显差距。完全违背了养老金要做到“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的衔接”的基本原则。
至于说到“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这是造成改革前后差距问题的症结所在。表面上来看,体现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但应该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对个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都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虽然说个人缴费的部分从个人工资里扣除,但这个扣除都是在国家增加工资以后进行的,而且财政负担占了大头,(养老保险这一块的20%,其中个人缴费8%,财政负担12%),同时又增设了职业年金,也是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就没有这方面的享受。光这两方面财政就承担了不少的经费,同时,改革后还在住房公积金上做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从1995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到2014年养老金改革,住房公积金个人加财政负担开始一共才6%,后面提高到一共12%(即个人和财政各承担6%)。而改革后就变成了24%,即个人和财政各负担12%。从几个方面都造成了早退和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悬殊差距。有人给出的理由就是晚退休人员多缴了养老保险费,这种说法是不公正的。只要仔细想一下,由国家财政负责缴纳谁又不乐意呢?那也可以给改革前退休的“老人”补上去这些项目,然后再进行缴纳啊。
正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也就更是拉大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差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就更不用说了。
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设计以及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设计,均以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自然,越是往后,社平工资就越高,这样,前后的差距就越大。以湖南为例,湖南2014年的社平工资只有4044元,而2023年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7417元,比2014年增长了3373元,在2014年的基础上增长83.4%。从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来看,这是拉大养老金差距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是跟着水涨船高。而早退“老人”却根本就没有享受到改革后退休人员享受到的这些社会发展红利。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养老金改革方案时,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却成了被遗忘的一部分人。
由于养老金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我们来看看早退人员和晚退休人员差距究竟有多大。据相关网友提供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他们的这个数据还只是讲中人。2014年——2018退休的中人,现在参加了养老金调整几年后的月退休金只有5500元——6400元。某一副高7级2022年退休,起始退休金为8900元,加上两年退休金调整现为9000多元。另一副高5级2022年退休的小学校长,起始退休金为9700多元,加上两年的养老金调整,今年为一万多。2024年退休的副高5级或副处级公务员,退休金为11000元以上,就连中级职称退休的,养老金也在9000元以上。同职级的同等条件的人,仅因晚退几年,他们的起始养老金就要比早退的中人养老金调整了几年后的退休金每月多3000—5000元,最高甚至超过6000元,也就是说,一个2024年退休的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2014、2015年两个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了几年退休金的总和。他这里说的还是中人,“老人”就更不用说了。同样是机关事业单位,同样是为国家工作,为什么仅仅因为早退几年和晚退几年的时间问题,退休待遇却有如此天壤之别呢?
从历年工资标准调整就明显地可以看出前后的巨大差距。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执行的是2006年的工资标准,(如下图)
然2021年的工资标准与2006年的工资标准增长了3倍左右。(如下图)
我们做个比较,以副高7档为例,2006年的岗位工资只有930元,而2021年的副高7档岗位工资标准提高到了3070元,是2006年标准的3.3倍多。再看薪级工资标准,以38级为例,2006年只有984元,而2021年为3311元,是2006年的3.36倍多。十年过渡期结束时中人的个人工资比改革前退休的个人工资增长了3倍多,社平工资一般也增长了80%多,有些地区可能会更高。这两个共同构成了晚退休人员比改革前退休的“老人”重要因素。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老人”与十年过渡期结束时的中人退休金的差距就不是一般的大了。
总起来说,造成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形成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上说的几个方面,一是工资标准的大幅度提高,前面说到的工资标准,2021年是2014年前退休的三倍多。当地社平工资增长80%以上,这样,工资标准越高,养老金的缴费基数就越高,计算的基数比例也就越大,计算基数越大,计发基数也就越高。
二是增设项目的影响,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没有任何附加项目。而十年过渡期及以后的新办法,不仅有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项目,这些都与退休前的工资标准有着密切联系,直接决定了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同时还增设了一个“职业年金”,光职业年金一项,十年过渡期结束时的职业年金每月就可领取一千元左右。而且,时间越长,职业年金越多,新人时期,职业年金就将是一笔客观的数目了。还有住房公积金,改革后是一笔客观的收入,在这里面国家财政也负担了一笔相当大经费。因此说,这个制度的设计是对“老人”极大的不公。
三是计算方法的不合理。从计算方法来说,计发基数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缴费基数越高计发基数就越高。再与退休时的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得出的养老金待遇自然就比早退的“老人”高出了一大截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养老金改革的基本原则中的要“既体现国民收入分配更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的原则,同等条件,只是退休时间早晚的不同,能说是早退人员的贡献没有晚退人员的贡献大吗?甚至能说高职级职称人员没有一般工勤人员的贡献大吗?显然不是。根据基本原则中提到的“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每月早退人员低于晚退人员几千,自然就不能使“老人”的保障水平与发展水平“相适应”。再从改革基本原则中提出的“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前后差距到了3000——5000千,甚至是翻倍的差距,这个前后的待遇怎么也无法“相衔接”,由于这些巨大差距造成的严重不公,引起了全国退休人员的普遍不满。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办法”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与“新办法”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只会是越拉越大。这样势必严重影响到分配制度的公平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建议相关部门切实遵循国务院关于养老金改革的基本原则,对养老金改革方案进行重新修改,真正通过养老金改革达到“公平可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