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46岁,在宴请客户吃饭时,结识了酒店服务员苏女士,遂约苏女士晚上同去KTV唱歌。
当晚21时许,苏女士依约到KTV。之后,二人边喝边唱,甚是尽兴。
23时许,张某向苏女士提出开房的要求。苏女士拒绝。张某从包里拿出5000元现金,提出可以给苏女士。
苏女士思虑再三,想到自己一个月工资才4000多元,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随后,二人携手到附近某宾馆开房。
不料,在宾馆房间门口,苏女士心生悔意,不肯进屋。之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苏女士将5000元现金还给张某,并欲转身离开。
在酒精的刺激下,张某执意继续交易,强行将苏女士拉进房间,不顾苏女士的反抗,采取按倒、卡脖等方式,强行与苏女士发生了关系。
面对不停哭泣的苏女士,张某为表歉意,将之前的5000元钱又塞进了苏女士的包里。
回到家的苏女士,经过一番内心抉择,最终还是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传唤张某。然而,张某却表示,二人只是卖淫嫖娼的关系。
【法海说法】
1.一直到宾馆房间门口,二人都属于卖淫嫖娼的关系卖淫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一般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张某与苏女士之前并不认识,属于不特定的异性。
二人商谈好以500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属于达成了卖淫嫖娼的交易。
之后,即便二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交易,也应予以治安处罚。
2.在苏女士反悔之后,张某强行继续交易的行为便涉嫌了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
当苏女士反悔后,张某再强行继续交易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苏女士的性权利。
说句夸张点儿的,即便是“运动”了一段时间之后,只要女方要求停止,男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继续,一样构成强奸罪。
3.苏女士并不属于违约行为有人说,苏女士不讲究,收完钱反悔了,应当认定为违约。
殊不知,要认定违约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卖淫嫖娼行为,既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亦是违背公诉良俗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存在违约之说。
4.5000元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嫖资,当然是要予以没收的。
但如果是自愿补偿,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过,只要苏女士报警了,公安机关立案了,之后即便苏女士谅解了,也不能免除张某的刑事责任,只能从轻处罚。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最轻也要判处3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苏女士在报警后反口,说自己当时是自愿的。那么张某非常有可能无罪释放,但是苏女士就面临着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