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受伤与工作无关,一般不算工伤。那在工作中,帮助同事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别“限缩”,来看判例怎么说!
帮同事拧杯盖被割伤
常见的工伤认定情形,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对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需要把握好工作任务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结合具体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综合判断。有些事,表面上看与工作无关,但如果是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而从事的活动,有可能被视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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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壮是甲公司行政人员,某日工作期间,在帮同事小美拧转玻璃杯盖时,用劲过大不小心按碎了杯子,以致左手大拇指意外被割伤,当即前往医院急诊治疗。之后,大壮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大壮帮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其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大壮则认为,其在工作中对有困难的同事予以帮助,是同事间的友好互助,其助人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过行政复议审查
区政府认为大壮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认定有说法
工伤认定关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条例,知道哪些情形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哪些不能,才不会影响工伤保险权益的合法实现。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如尘肺、职业性放射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物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等;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
其中,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一味认为只要与工作有或多或少的关联都算,亦不能仅限于“从事本职岗位工作”。其他为用人单位的利益付出的劳动同样属于工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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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从事公司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②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受伤;③因参加公司组织的或者受公司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体育、文艺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伤;④为了公司利益,从事超出本职岗位工作范围的活动受伤;⑤因参与公司安排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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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赔付的前提,公司不仅要依法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还应当在自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院开具并加盖印章的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帮助工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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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事件信息来自浦东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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