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经有八个省级建制被撤销。它们包括:一、1952年11月,撤销察哈尔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区、县分别划归山西省和河北省;二、1952年12月,撤销平原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区、县分别划归山东和河南省;三、1954年6月,撤销辽东省、辽西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区、县合并设立辽宁省,辽东省部分区、县划归吉林省;四、1954年6月,撤销松江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区、县合并黑龙江省;五、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区、县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六、1955年9月,撤销西康省建制,将其所属市、区、县分别并入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今西藏自治区);七、1955年9月,撤销热河省建制,将其所辖市、县、旗分别划归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