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高速路没签协议让自行拆除?村民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

依白看社会 2024-08-06 18:02:32

申请人

廖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全州县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申请人廖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某村村民,因全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部门未明确给予申请人具体的补偿金额,导致申请人未能签订补偿协议。

为了加快拆迁进度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xx镇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24年3月21日前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自行拆除在xx村占用农田建设的临时砖瓦棚。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认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1、被申请人一方面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是临时建筑,一方面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临时建筑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被申请人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一方面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乡、村庄规划区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显对涉案地块属于镇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认定事实不清。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是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履行立案调查、法制审核等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超越职权。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履行对城市、镇规划区行政处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城乡规划主管机关,而被申请人作为镇人民政府不是城乡规划主管机关,没有对城市、镇规划区的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帮助廖xx于2024年4月22日向全州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全州县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如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发生在规划区内。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其住房旁边所建砖瓦结构厂棚未办理乡村办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村庄规划区的相关文件证实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规划区域内。且被申请人又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认为申请人属占用农田建设的违法行为,也无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逻辑混乱。

因此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性的职责,属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

综上,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x政发【2024】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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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白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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